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4日21时许,王某敏与其朋友等人开始在某烧烤园内吃饭、喝酒,期间,王某敏约喝了9两白酒、6瓶啤酒,直到2020年9月25日3时许才结束,朋友发现王某敏呼之不应便拨打120。经琼海市某医院对王某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过程】
(一)尸表检查 女性尸体,上身着黑色T恤,下身着黑色短裤,尸长163cm,发育、营养正常,尸斑暗红色,见于身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可褪色。尸僵存在于四肢大关节处。 头顶发长45cm,染发褐色。双侧球睑结膜淤血,可见散在出血点;角膜轻度浑浊,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均为0.5cm,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口、鼻腔见黄褐色液体渗出。口腔黏膜发绀明显,牙齿无松动缺失。颈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活动度无增大。胸廓对称无畸形,未触及肋骨骨折。胸、腹、腰、背未见明显皮肤损伤。四肢未见明显畸形及皮肤损伤,未触及骨折。双手指甲床发绀。会阴部未见明显异常。余(-)。 (二)解剖检验 头部:头皮及帽状腱膜下无出血,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脑表面血管扩张淤血,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颅内各腔隙未见出血。 颈胸部:颈部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双侧扁桃体未见肿大,喉头及气管内见大量黄褐色内容物。胸部皮下及肌肉未见明显异常,胸廓对称,胸骨、肋骨无骨折。双侧胸腔无出血及积液,心包腔见少量淡黄色心包液。 腹部:腹壁皮下及肌肉无出血,腹壁脂肪厚5.5cm,左侧膈肌高度平第4-5肋间,右侧膈肌高度平第4肋间,肝脏位置:平剑突,右锁骨中线下2cm,大网膜及腹腔器官位置正常,未见破裂,腹、盆腔未见积血、积液。大、小肠颜色正常,未见扭转、梗阻等异常。余(-)。 各器官检查如下: 脑:重1300g,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脑膜血管扩张充血,脑底动脉环血管壁未见明显粥样硬化,脑干未见出血、坏死。 心:重300g,心脏体积无明显增大,左心室壁厚度1.2cm,右心室壁厚度0.3cm,心内膜光滑。各瓣膜周径分别为:二尖瓣10cm,三尖瓣11cm,主动脉瓣7.5cm,肺动脉瓣8.5cm,各瓣膜未见异常。冠状动脉开口正常,无粥样硬化,管腔无狭窄。 肺:左肺重300g,右肺重350g,双肺膨隆,表面光滑,无粘连,未见破裂,切面暗红色,淤血水肿。双侧支气管分支腔内见较多黄褐色内容物。 肝:重1650g,大小25m×18cm×6.5cm,肝脏表面光滑,边缘钝,切面暗红色。 脾:重100g,大小12cm×8cm×3cm,表面皱缩,切面呈淤血状。 胰:重130g,大小18.5cm×4.5cm×3.5cm,与周围组织无粘连,表面及切面均未见出血。 肾:左肾重110g,大小为12cm×6cm×3.5cm,右肾重110g,大小为12cm×5.5cm×3.5cm。双侧肾皮髓质界限清楚,切面淤血状,皮质均厚0.5cm,双侧肾盂粘膜未见出血点。 肾上腺:左右重15g,大小正常,未见出血。 胃:胃内见黄褐色内容物,量约200ml,可闻及明显酒味。 (三)病理学检验 脑:蛛网膜下腔血管扩张、淤血,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大脑神经细胞结构基本正常,大脑神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间质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脑细小动脉周围间隙增宽。小脑及桥、延脑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 心:心外膜未见异常。心肌纤维排列基本规则,心肌细胞嗜伊红增强,间质增宽,血管扩张、淤血,未见炎性细胞浸润。心传导系统未见明显异常。冠脉未见泡沫细胞及钙化,管腔未见明显狭窄。 喉头、气管:喉头粘膜及粘膜下组织未见异常;气管粘膜及粘膜下小血管空虚,间质未见炎性细胞浸润。 肺:肺小支气管腔内见吸入性异物成分,细小支气管及末梢肺泡内亦见吸入性异物成分,部分细小支气管花环样改变,部分肺泡扩张显著,双肺淤血、水肿,部分肺泡腔内见嗜伊红水肿液及脱落的肺泡上皮细胞,肺间质散在炎症细胞浸润。 肝:肝小叶结构基本清晰,肝细胞水肿,汇管区可见少量炎细胞浸润。 脾:红、白髓结构清晰,红髓增宽,白髓结构未见异常,脾小动脉管壁未见增厚。 肾:肾单位结构清楚,数量、结构未见异常,间质淤血、水肿,肾小管内未见管型。 肾上腺:各束状带结构正常,髓质血管空虚。 胰:胰腺细胞结构正常,间质内未见出血,未见炎症及出血。 胃、肠:粘膜及粘膜下各层未见异常。 (四)辅助检查 1.送检的王某敏血液中未检出地西泮、去甲安定、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密达唑仑、利多卡因、氯丙嗪、奥氮平、阿米替林、多虑平、丙咪嗪、氯氮平、阿托品、扑尔敏、卡马西平、氨基比林、安替比林、扑热息痛、麻黄碱、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速可眠、尼可刹米、非那西丁、苯海索、敌敌畏、敌百虫、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MDM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摇头丸)、MDA(3.4-亚甲双氧苯丙胺)、对甲氧基甲基苯丙胺、卡西酮、甲卡西酮、乙酰吗啡、吗啡、美沙酮、可卡因、咖啡因、氯胺酮(K粉)、芬太尼、可待因、度冷丁、曲马多、海洛因、四氢大麻酚、四氢大麻酸等常见毒药物成分。 2.送检王某敏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328mg/100ml。 (五)法医病理学诊断 1.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 1)喉头、气管、支气管内见异物堵塞(胃内容物返流后吸入); 2)肺泡及细小支气管内见吸入性异物,部分肺泡显著扩张; 3)双睑球结膜淤血,见出血点; 4)发绀(双手指甲床及口唇)。 2.多器官(脑、心、肺、肝、脾、肾等)淤血、水肿。
【分析说明】
经对死者王某敏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检验并结合案情经过,综合分析如下: 1.死者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8mg/100ml,结合案情经过,表明死者生前曾饮酒,但未达到致死浓度,故排除其因乙醇中毒导致死亡的可能,死者血液中未检出其他常见毒药物成分,故可排除死者因上述毒药物中毒死亡。 2.尸检死者双睑球结膜淤血,见出血点,双手指甲床及口唇发绀,喉头、气管、支气管内见胃内容物,气管、支气管、细小支气管及肺泡内均检见异物,部分肺泡显著扩张,及多器官淤血、水肿等,以上所见符合胃内容物返流后吸入阻塞呼吸道致急性窒息的法医病理学改变,就其程度,可以引起死亡。 3. 尸检死者未发现明确机械性损伤导致的法医病理学改变,可排除因机械暴力因素直接导致的死亡。 4.尸检死者心、脑、肺、肝、脾、肾等器官组织淤血、水肿,为急性死亡的一般性改变,未检见明显疾病病理学改变,其因自身严重疾病致死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经法医病理学系统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及辅助检查,并结合案情经过等综合分析,王某敏符合饮酒后发生胃内容物返流、吸入、阻塞呼吸道致急性窒息死亡。
【鉴定意见】
王某敏符合饮酒后发生胃内容物返流、吸入、阻塞呼吸道致急性窒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