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对工伤受害人李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2018年11月29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因工作时被快递流水线夹伤右前臂,导致右桡骨多段开放性骨折、右尺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尺神经损伤、右前臂肌群部分断裂伤、右前臂皮肤软组织严重挫裂伤。经住院手术治疗,好转出院,现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因理赔需要,本中心今受马鞍山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对李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包括伤病关系分析)。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20年02月07日 (二)鉴定地点: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 (三)在场人员:被鉴定人李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蒋XX,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梁X、刘XX。 (四)检查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进行活体检查。 (五)检查使用的仪器和设备:数码相机、关节量角器、尺子(钢尺、皮尺、不干胶比例尺)等。 (六)活体检查: 2020年02月07日下午3点30分左右,被鉴定人自主步行到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司法鉴定专家检查。查体:神志清醒,应答切题,检查合作,双肘关节屈伸活动好,对称。右前臂背侧可见一长约16.5cm×0.5-1.0cm皮肤瘢痕。右前臂前侧可见一长约14.5cm×0.5cm皮肤瘢痕,右前臂尺侧可见一长约14cm×0.5cm皮肤瘢痕。右前臂中段尺侧可见6 cm×3cm皮肤瘢痕,右前臂下段尺侧可见10 cm×4cm皮肤瘢痕。右腕关节被动活动度检查:右侧掌屈60度(左侧80度),右侧背伸60度(左侧75度),右侧桡偏15度(左侧40度),右侧尺偏30度(左侧45度)。右前臂旋前40度(左侧90度),右前臂旋后50度(左侧90度)。右环指稍屈曲,不能伸直,右拇内肌萎缩,呈轻度“爪型手”,右手握拳、对指、右手指屈伸活动基本正常,右环指、小指不能并拢。右前臂下段及右手掌尺侧及右环指、小指掌侧皮肤感觉减退。 (七)阅读医学影像学片 1.南宁玉洞医院(2018-11-29)李某某右尺桡骨正侧位DR片(片号:046771)示:(1)右桡骨中段、远端骨折;(2)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南宁玉洞医院(2019-01-11)李某某右尺桡骨正侧位DR片(片号:046771F1)示:(1)右桡骨中段、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2)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3)骨折对位对线良好,金属内固定在位,未见松脱、移位及断裂征象。 3.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0-10-22)李某某右前臂DR片(ID号:201907310532)示:右侧尺桡骨骨折已骨性愈合,内固定物已完全取出。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阅读医学影像学片、结合本司法鉴定中心检查所见,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因工作时被快递流水线夹伤右前臂,DR片示:右尺桡骨中远端骨折。医院诊断:右桡骨多段开放性骨折、右尺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尺神经损伤、右前臂肌群部分断裂伤、右前臂皮肤软组织严重挫裂伤。予以急诊行右前臂清创探查+右尺桡骨多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断裂肌群吻合术+静脉修复术+手外伤局部转移皮瓣术,术后复查DR片示:桡骨骨折对位对线良好,尺骨骨折对位对线良好。术后9月,骨折不愈合,于2019-08-29行右尺桡骨骨不连内固定装置取出+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取自体髂骨植骨术+右前臂尺神经探查松解术,术后1年后,待骨折愈合后,再次入院行右侧尺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治疗终结。肌电图检查也证实被鉴定人存在右侧尺神经损伤。被鉴定人因工作外伤导致右尺桡骨骨折、右尺神经损伤等损伤并进行相应手术治疗的事实,本中心应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工作外伤史、临床表现及诊疗过程,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右尺桡骨骨折、右尺神经损伤等损伤与工作时外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被鉴定人既往有右掌骨骨折史(患者自诉5-6年前第4掌骨闭合性骨折,保守治疗治愈,无后遗症),但与本次外伤引起损伤后果无明显相关性,故拟本次工作外伤参与度为100%。 被鉴定人伤后至今已超2年余时间,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上述损伤经治疗后,经本中心检查:除遗留右前臂见多处皮肤瘢痕外,右前臂旋转功能和右腕关节活动功能稍受限,右环指稍屈曲,不能完全伸直,右拇内肌萎缩,右环指、小指不能并拢,右前臂下段及右手掌尺侧及右环指、小指皮肤感觉减退。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第5.9.2条第23款“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的规定,被鉴定人因工作外伤导致右桡骨多段开放性骨折行钢板内固定术,已达九级伤残。被鉴定人因工作外伤导致右尺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行钢板内固定术,也已达九级伤残。再根据本标准“4.2 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综合评定被鉴定人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因工作外伤导致右尺桡骨骨折、右尺神经损伤等损伤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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