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信用卡诈骗案以案释法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玉屏县姚某,女,1976年生人,2012年1月,姚某经申请从玉屏县某银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信用额度为100000元。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姚某使用该卡消费、提现,共透支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90037元,自2015年10月起开始不还款后透支逾期。玉屏县某行采取电话催收、书面催收等方式多次向姚某催收透支款项,但其始终拒不归还,并于2016年8月左右更换了联系方式且未告知玉屏县某行。2017年10月27日,姚某被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姚某经申请从玉屏县某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尊然白金卡),授信额度为10万元。经査为2015年9月29日开始透支逾期,均为POS机套现,透支本金达99906.37元,经玉屏县某行三次书面通知后,仍在三个月内未偿还任何欠款,之后其变更联系电话号码未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可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关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的规定,姚某的行为属恶意透支,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根据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关于“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规定,姚某恶意透支的数额为99906.37元,属较大,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ー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使刑一年六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上缴国库。姚某违法所得赃款99906.37元,在扣减已退赔的透支本金后,剩余部分继续追缴,退赔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

【法律分析】

造成此次信用卡诈骗案的诱因主要是:持卡人对后果认识不清。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低和诚信意识缺乏是造成这类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这些人缺乏诚信意识,爱贪图小便宜,不按时还款。很多消费者在透支信用卡后,认为“逾期不还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只不过就是银行方面多发几次催缴短信、多打几个催缴电话罢了,充其量就是多缴点利息、滞纳金的问题,并不会惹出多大“麻烦”,法律意识也淡薄,分不清罪于非罪的界限,认为这些行为顶多涉及到行政处罚或者民事纠纷,而不知道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的不断提高,刷卡消费已经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消费方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信用卡诈骗问题便应运而生了。信用卡诈骗犯罪作案过程迅速,隐蔽性和非接触性较强,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手法不断翻新,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消费。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信用卡诈骗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一是司法机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持卡人的风险意识。在普法宣传中,司法机关既要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性质、类型及后果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良好的信息保护意识,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发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也要加强公众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在传播渠道中,既要用足用好要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也要用活用全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兴手段,深入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普及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用卡诈骗犯罪方面的法治宣传,结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真实案例,揭露犯罪手法、方式,提醒触犯法律所要承担的后果,让社会大众可以及时获取信用卡犯罪的信息,持卡人真切辨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绝不触犯法律,科学透支、诚信用卡、规避风险,维护好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 二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信用卡诈骗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安机关在接到银行报案后,要及时受理案件,经过初查后及时追查持卡人,若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主观恶意不大,且有积极还款的意愿或者能够及时还清欠款,可依据免责条款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处罚要秉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惯犯以及大量透支之后肆意挥霍、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之后又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免责条款进行修改,为打击、威慑、警戒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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