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是宽甸满族自治县某乡村民,平时喜欢文学创作,经常将生活中的所见所闻写成文章,发表在报刊杂志上。2019年5月某日,经朋友贾某介绍,孙某将自己写的稿件交给某杂志社编辑赵某,委托其编辑校对文稿,将文章在该杂志上连载刊发。但是经过一年多的时间,该文章仍未发表,孙某想索回相关材料,但赵某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2020年6月某日,双方共同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收到当事双方的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当事双方了解情况。 孙某表示,其于一年多以前经朋友贾某介绍,委托某杂志社退休人员赵某帮助修改并发表文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但文章至今仍未发表,期间,孙某在网上查到消息,从2020年开始,国家出版部门规定,某些地方的小报刊、杂志停刊,一律不准出版。孙某认为,赵某所属的杂志社肯定也停刊了,所以想将其文章稿件、U盘、相关照片等材料要回,但赵某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 赵某表示,其退休前是某杂志社编辑,退休后被该杂志社返聘,平时也乐衷于为老年人修改校对稿件等,2019年5月开始,一直在帮助孙某修改校对稿样,2020年2月以来,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杂志社一直处于休刊状态,而不是孙某所说的停刊,因此导致文章至今仍未发表,期间,其已为孙某校对修改文稿六遍,且该文稿十余万字,确实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因此要求孙某给予文稿修改校对等费用,每遍稿样200元,六遍合计1200元。随后,调解员现场查看了赵某提供的其修改的前六遍稿样,内容确实存在许多修改的痕迹。 通过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后,总结本纠纷焦点为以下两点:一是本案当事人是通过第三人介绍,委托修改、发表文章,双方当事人平时通过电话联系,彼此不熟悉,因此缺乏信任;二是孙某误认为赵某所在的杂志社现已停刊,赵某已经无法再帮助自己发表文章。因此,要化解该纠纷,必须要先打消当事人之间的信任顾虑,需要通过中间人贾某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之后再进一步从法理和情理角度耐心劝导。 调解员联系到贾某后,邀请贾某到调委会帮助化解矛盾纠纷。贾某表示,其与孙某为同村村民,也是位文学爱好者,同时也是赵某所在杂志社的兼职通讯员,没想到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自己的两位好友产生了纠纷,真心希望二人能够相互信任、友好协商、换位思考,争取早日化解纷争。通过贾某在现场的劝解,双方当事人态度均有所缓和,表示愿意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员趁热打铁,释法明理。调解员指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孙某和赵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对于修订文章并协助刊发一事都是认可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双方之间虽然是口头协议,但是仍然受法律保护。再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赵某所在的杂志社因疫情等原因不能够正常发行而休刊,至今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80天上限,因此,休刊不代表停刊,只有超过规定期限,相关部门才能予以注销登记。最后,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又耐心劝导当事双方各让一步,毕竟双方都已年过半百,如果再继续这样纠缠下去,对双方身体也不好,还会让中间人贾某感到难堪和自责。 在调解员从法、理、情不同角度的劝导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各让一步。孙某表示,虽然文章未能发表,但是赵某确实付出了劳动,愿意给付赵某800元作为报酬。赵某则对孙某表达了歉意,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文章未能发表,确实感到很遗憾,希望以后有机会能够继续帮助孙某修改文稿、发表文章,对孙某提出的补偿金额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当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孙某以现金方式支付赵某800元钱文稿修改费,赵某出具收款凭证; 2.赵某在全额收到文稿修改费后,无条件将文章稿件、U盘、相关照片等材料返还孙某。 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即时履行,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调解员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焦点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解员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而找到中间人推动纷争的化解,从情感上促进了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的主观意愿;三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坚持依法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使得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