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丁某等66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份,王某经人介绍与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就其两栋新厂房的建造施工工程达成合作意向,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王某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要求其挂靠公司才能签订合同。后王某挂靠贺某经营的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安装施工合同》。2019年5月至11月,丁某等66名河南籍、贵州籍农民工在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工地从事安装、电焊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人240元/天,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底,工程已接近完工,丁某等66名农民工填写了工资统计表,领取了部分工资,但仍有80余万元工资款未支付。丁某等66名农民工与王某以及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因欠薪问题发生口角。相关人员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新市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电话,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调解。在派出所民警、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情绪才得以稳定,并同意通过劳动仲裁调解解决欠薪问题。 新市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现场办公,为丁某等66名农民工向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经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为丁某等66名农民工开启“绿色通道”,指派新市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刘良根承办此案、新市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协助办理此案,并邀请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到新市镇现场办公。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丁某等66名农民工了解他们的诉求、收集案件材料,并撰写仲裁申请书,参加仲裁调解。 在仲裁委员会调解过程中,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人员称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目前工程已接近完工,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已经支付60万元,包括质保金在内还剩40万元没有给付。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而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存在严重的违约责任。该工程已经承包给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地的工人工资应由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与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无关。但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方辩称,不给工人发工资的理由是在施工工程中,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口头要求其对工程多处进行改动,导致工程量增加,未能按期完工,目前工程总造价已接近160万元,要求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增加工程总价款支付工人工资。承办人认为,合肥某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因工程量增加工程导致未能及时完工的合同纠纷,不是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该公司应先支付丁某等66名农民工的工资款,如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说情况属实可就该合同纠纷另行起诉。这点农民工都认可,但究竟何时才能将所欠工资发放到位问题上,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承办人向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认真讲解法律法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并明确指出恶意欠薪可能触及刑事责任,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承办人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做了详细讲解,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支付所欠工资款,但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巨额工资款,希望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工资能够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合计40万元用于支付丁某等66名农民工工资款。 经过几天的不间断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发放丁某等66名农民工工资款,现委托安徽某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先行给付承包款、质保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剩余40万元工资款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逾期不能支付,合肥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未支付的工资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的标准,支付2019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拿到工资的农民工激动地说:“有法律援助这项政策给我们撑腰,我们出门打工更放心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涉及受援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高、难度较大,尤其是到了岁末年终,农民工急于回家过年,一旦处理不当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先稳定农民工情绪,后耐心疏导,通过向拖欠工资方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和解的方式,及时维护了丁某等66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缩短了诉讼期间,减轻了受援人的诉讼压力和诉讼成本,既解决了纠纷,又化解了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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