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赵某,男性,1954年生,无固定职业,常年跟老伴以收废品为生,家庭经济状况一般。2018年5月6日在某场区某水果卖场门前,赵某因收购废旧水果塑料筐事宜与水果超市老板王某发生口角,因情绪激动,双方发生肢体接触,赵某将王某的左手食指掰伤,致使王某住院治疗7天,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26日某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提起公诉。2月28日某法院指派长白山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就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中心将该纠纷分派给长白山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过程】
接到指派调解函后,调解员马上联系了办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对纠纷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详细了解了王某受伤的经过及争议具体情况。 经查明:赵某于案发当日从案外人赵某、孙某手中收购存放在某水果超市门前的废旧水果塑料筐,付款后装到电动三轮车上准备离开时,超市老板王某表示没有出售给赵某并予以制止,在王某从电动车车窗伸进手去拔车钥匙时,被赵某将左手食指掰断,致粉碎性骨折;当事人王某医疗费花了12000元,但是现有的票据只有3610.75元。 鉴于上述调查的事实情况,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厘清双方矛盾的焦点主要是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赵某表示只能给予王某20000元作为赔偿;但受害人王某一方坚持要求赵某一次性赔偿50000元,否则,坚决不会给赵某出具谅解协议书,同时,王某让调解员看了他的左手受伤食指,表明已丧失了弯曲的功能。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进行案例讨论分析,制定调解预案。随后,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宣讲了《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等关于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员讲解后王某认识到自己索赔过高的不合法性,表示愿意做出让步。赵某在了解相关法律后,意识到法律后果,同意依法赔偿王某损失,调解员依据事实和《解释》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关于各项赔偿标准的规定,向当事人提出调解观点和意见,得到双方一致认可,进而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2019年2月28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赵某于2019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当事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5000整。 2.王某自愿放弃向赵某主张以后与此次事故有关的任何赔偿和相关的经济损失。 3.王某自愿与赵某达成谅解。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赵某以现金形式向王某履行35000元,王某给赵某出据了收条。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就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事实为基础,根据专业鉴定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当事人信服,进而妥善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