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0日,某公司(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搭建料棚工程施工和施工工具,甲方负责提供搭建料棚所有材料,并且约定凡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该施工协议签订后,周某带领张某在内的几名工人开始施工。2017年8月26日,张某上工,施工内容是为某公司厂房修补旧墙瓦,系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均由周某提供。张某在系安全带时未注意到安全带已存在裂口,在升到半空时安全带突然断裂,导致张某从高处坠落,重伤住院。经医院诊断,张某的伤情为胸3-5椎体爆裂骨折、多发肋骨骨折、两侧肺挫伤、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颅脑损伤等,进而导致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张某连续住院123天,周某垫付16万余元医疗费后拒绝继续垫付。因无钱继续住院,张某只得回家做保守治疗。 2018年1月16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的妻子马某代表张某到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张某无亲生子女,需赡养老母亲,马某是家庭主妇,无收入来源,家里所有的开销均来源于张某打工的收入。现在张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马某出具了经济困难证明表,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本案是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耿丹丹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电话与张某取得联系,并约见了张某的妻子马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并告知其诉讼风险。承办律师认真梳理了张某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了病历材料,收集了证人证言,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认真撰写民事起诉状,精心准备庭审所必需的各种证据材料。 2018年5月28日,解放区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检材质证和选择鉴定机构。2018年8月7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其出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承办律师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认真核算张某新产生的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并根据2017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认真计算出了张某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并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求项目金额总计变更为1187463.32元。 2018年9月27日,本案如期开庭审理,庭审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应如何确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各方当事人对张某的损失应如何分担。被告周某辩称,他已提前告知张某安全带不能使用,但张某仍坚持使用,张某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公司辩称,安全带系周某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凡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周某负责,某公司不应对张某受伤承担任何责任,张某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过高。针对被告的意见,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支持;第一被告周某是原告的雇主,第一被告承包了第二被告发包的工程。且第一被告没有相关资质证书,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是一种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提供的安全带存在安全隐患,某公司明知周某无施工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周某,应与周某一起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张某的各项损失金额总计为764332.99元。张某未仔细检查安全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责任的30%;周某提供的安全带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事故责任的70%;某公司明知周某无施工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周某,应与周某一起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周某已经垫付的167351.29元,周某还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67681.8元。另外,法院在判决中还人性化地考虑了张某需要长期护理、周某及某公司的赔偿能力有限,一次性支付存在现实困难等情况,判决2022年12月28日之后15年的护理费每5年一付,按每个周期第一年的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并扣除张某自己应承担的30%部分,某公司对以上两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张某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不久,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4万元的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梳理了张某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了病历材料,收集了证人证言,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认真撰写民事起诉状,撰写伤残鉴定申请书、诉讼费减免申请书、鉴定费减免申请书,根据众多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反复计算赔偿项目及金额,最大程度地维护受援人利益。本案证据繁多、程序复杂、计算项目多且历时较长,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使受援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极大地缓解了其家庭的经济压力。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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