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9年4月入职广东省江门市某月子中心工作,职位是新生儿护理员,月平均工资为4078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陈某从江门回到湖北老家过年,期间一直无法返回江门,公司在此期间没有支付劳动报酬。3月28日,月子中心老板要求陈某一周内回到公司。4月2日,陈某从湖北襄阳回到广州,按照公司的要求做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并按公司要求隔离14天。4月17日,隔离期结束后,陈某又按公司要求做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经过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陈某却被公司告知要进行第三次核酸检测才能返岗。陈某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已经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隔离和两次核酸检测阴性后,应安排尽快返岗工作,但公司坚持要求其进行检测,否则不能安排返岗。为此,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结果。随后,陈某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公司于4月22日在内部微信群通知员工,陈某已被解雇,并将其移除公司微信群和上下班打卡群。陈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自行向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陈某疫情期间拖欠的工资、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加班费等共计16130.7元。陈某在驻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处了解到追索欠薪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遂于2020年4月26日向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后,认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当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蓬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敬伟代理陈某的案件。 承办律师了解到陈某是湖北襄阳人,只身来到江门打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陈某所在月子公司响应政府的要求停工停产。陈某一直在湖北老家,未能回到江门。陈某回到江门后,公司尚未支付其2月、3月、4月的工资各1550元,合计4650元 。陈某的经济来源将要断绝,租房合同也即将到期。承办律师考虑到双方矛盾产生的原因源于突然而来的疫情,建议加强劳资双方协商沟通。经承办律师多次和陈某沟通,陈某明确表示不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但在工资、经济补偿的问题上愿意协商解决。承办律师马上将陈某的情况及调解意愿向承办此案的劳动仲裁员反映。 劳动仲裁员非常重视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案件,马上联系双方组织协商调解。在调解时公司表示:“由于陈某的职位是护理员,护理的都是新生儿,其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再多做一次检测是为了让客户安心。而且陈某在隔离期间的一切费用都是由公司支付的,公司并没有亏待陈某。”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调解意见:一是公司要求增加核酸检测的做法无合法依据。根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3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月子服务机构恢复服务秩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湖北人员安全有序来粤返粤工作的通知》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4月4日发布的《蓬江区调整对湖北低风险区返回蓬江人员的有关措施》的相关规定,持“湖北健康码”红码、黄码、未申报两省健康码以及高风险地区的湖北返回蓬江人员到达目的地后,严格落实集中隔离14天措施,并在实施隔离措施前、后进行两次核酸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劳动者就可以复工。月子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二是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针对新生儿护理这个岗位的特殊性而需要增加检测次数的,公司应当和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暂时调整岗位等方式解决,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向陈某支付2月、3月、4月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三是希望双方互相理解,化解矛盾。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劳资双方应尽量做到互谅互解,换位思考,才能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最终,通过劳动仲裁委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陈某2月、3月、4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6500元。承办律师遂为双方草拟和解协议,陈某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现金6500元,并于2020年4月30日撤回劳动仲裁申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依法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根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持“湖北健康码”红码、黄码、未申报两省健康码以及高风险地区的湖北返回蓬江人员到达目的地后,严格落实集中隔离14天措施,并在实施隔离措施前、后进行两次核酸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劳动者就可以复工。月子公司要求受援人做三次核酸检测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公司释明政府有关复工复产的规定,陈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之处。最终公司承认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妥,双方达成和解,受援人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