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李某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8日,李某被刘某所开汽车撞伤,当天李某到医院就诊,经交通支队处理,刘某负全部责任,现已结案,双方在10月21日就继续治疗问题曾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刘某给付李某人民币2000元整,但未履行该协议,现双方对该协议产生争议,李某申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经询问刘某,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及时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先听取刘某陈述。事故发生9月18日下午,刘某开着车到某小区路口处,李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横穿了四条机动车道,从马路对面横穿过来,刘某车的里角保险杠碰到了李某的电动车挡泥板上,导致其摔倒。当时正值下班高峰,人多车多,刘某随即将其扶到路边石台上坐着,把车移到路边停放,并打122。警察到现场后,让先带李某看病,然后再去交通队解决问题。 9月19日,刘某到了交通队,工作人员询问是否对现场进行拍照,由于当时慌乱之下忘记保存证据,交通队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需要赔偿对方误工费、医疗费。之后,刘某支付李某医药费、误工费共计5529元,李某写了收条,为了尽快了解此事,刘某与李某于25日达成协议:再支付李某2000元作为继续治疗费,约定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刘某现在不打算给这笔钱,一是因为在交通队结账的5529元里多算了八百多元;二是李某的误工证明每天只休半天,另外半天没休,但仍按全天计算;三是李某并没有继续治疗,最后的2000元继续治疗费必须出具证明,李某没有医院药费单,所以该协议不算数。 随后,调解员询问李某相关情况及有关赔偿的意见,李某希望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按协议办理,因为都住同一个小区,不希望把事情闹大,提议刘某再赔偿一千五百元。 刘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在交通队赔偿时计算有误,已经多计算赔偿金额,而且药费单上有很多药是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另外误工费计算也有误,当时因急于了事才签订协议书,几项合计差出一千多元,所以扣除以上费用的情况下,刘某的意见是只能支付1000元。 调解员见双方态度均有所缓和,便乘胜追击,向双方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但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协商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进行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互谅互让,协商一致。 调解员对刘某提出的关于李某没有提供继续治疗的费用证明以及休假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李某表示属实。随后调解员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危险性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一般按照以下情形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权利人申请误工费用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因误工单位扣发或扣减工资证明;其他受害人受伤治疗期间认为应当可以正常取得的收入证明。 结合上述相关规定,调解员提出如下调解建议:刘某驾驶机动车,在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没有提供后期继续治疗费用证明,误工证明并未全天休息,因此,刘某可以适当补助李某后续的治疗及误工费用。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李某同意降低赔偿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变更之前签订的协议书,由刘某赔偿李某人民币1000元,李某不再追究刘某其他责任。

【案例点评】

这是由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就赔偿数额的多少来进行调解。本案调解员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调解的重点转为认真倾听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自的想法,稳定双方的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等,分别做工作,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使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调解员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测算提出的赔偿数额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最终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有效的化解了本次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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