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为继续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根据相关规定,砀山某协会申办公证,承诺其享有的“XX”的商标允许申报方使用等。 “XX”商标系该协会依法享有。为使砀山县境内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使用该商标,可以申报并生产XX地理标志产品,该协会作为在先权人,申办承诺申报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公证。 我国是目前已成功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国家之一。为加快复工复产步伐,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处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开通“绿色通道”,专门派员协助该协会筹集了该协会的社会固体法人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协会章程等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法定程序,迅速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承 诺 函 “XX”证明商标(注册号:XXXX)在先权人砀山某协会,承诺以下内容: 1.在先权人允许申报方就“XX”名称申报XX地理标志产品。 2.在先权人自愿同意该产品受保护区域内生产者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及其标志。 3.在先权人自愿不将“XX”商标转让到保护区域以外的受让人。 4.在先权人将严格按照该产品的质量要求及其所制定的标准或规范组织生产并使用标志。 承诺人(签字): 在先权人(盖章): 2020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0)皖砀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砀山某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某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承诺 兹证明砀山某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20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XX地理标志产品在先权冲突协调承诺函》上签名、盖章,并表示知悉承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砀山某协会的承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砀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