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4日,东至县某学校学生姚某某从该学校教学楼跳楼自杀,致使全身多处骨折,多处出血,重伤昏迷。后被送往安庆市立医院进行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转入芜湖某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又转至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及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和治疗,住院治疗结束后,在家修养,生活暂不能自理,仍然需要家长护理。虽然姚某某所有治疗费用以及慰问金、护理费和姚某某家长生活费、误工费共计542616.56元,已由某学校支付给姚某某家长;但姚某某父母仍然找到某学校讨要说法,要求某学校除已支付款项外再赔偿姚某某100万元,而学校方始终坚持认为在姚某某自杀事故上学校没有责任,出于以人为本的教育精神,学校承担了治疗费用,最多再支付姚某某20万元康复费用。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也不愿为此事对簿公堂,姚某某父亲因此事到县级政府上访,经信访部门引导,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故双方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工作开展之前,调解员先对姚某某跳楼事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因姚某某治疗后情绪低落,不便与其本人交流,调解员走访学校了解到,姚某某跳楼前因学习上的原因被班主任老师责备了几句,随后姚某某与同学张某等人到教学楼5楼去拿教学用具,返回时,其他同学先离开,姚某某独自一人留在5楼,发生了跳楼悲剧。调解员走访姚某某亲属了解到,姚某某父母因感情问题发生家庭纠纷,并于姚某某跳楼前不久离婚,姚某某由其父亲监护,但其父亲长期在外地,姚某某寄居在亲属家中。 2018年5月10日上午,第一次调解时,学校认为姚某某跳楼前仅仅因为学习上原因被班主任老师责备,未受到老师体罚,属于正常教育行为,行为并无不当;姚某某跳楼自杀致使自己受到伤害,学校无法律责任;学校本着以人为本、教书育人的责任和态度已经全额承担了姚某某的治疗费用和护理费以及其父母的误工费,并送去了慰问金;与上级领导部门对接沟通后愿意出资20万元作为姚某某康复费用。姚某某父亲姚某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不当是姚某某跳楼的直接原因,学校应当负全部责任,并认为姚某某后期康复困难,尤其是心理康复更困难,坚持要求学校赔偿100万元。 双方分歧的焦点:一是责任问题,二是赔偿数额问题。考虑到姚某某是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杀后康复阶段不宜再遭受刺激,人民调解员希望能快速解决纠纷,因而在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未作任何现场讨论,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分开。 人民调解员先与姚某某父母进行交流,首先讲到,多方面证实姚某某在校期间无受欺凌和被体罚等现象发生,仅仅在跳楼自杀当日被班主任老师责备了几句,并且老师的责备是出于对姚某某学习的激励,并无不妥,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某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人民调解员赞同学校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承担姚某某的治疗费用和适当给予姚某某后期康复费用等;调解员讲到,当前不应该给孩子继续制造心理压力,而是要考虑孩子今后如何康复;姚某某父母当即表示对调解员理解和信任,表示不再过高要求学校赔偿。 紧接着,调解员与学校代表进行交流,调解员首先肯定和赞扬了学校在事故发生后以人为本的处理方式,然后讲到,虽然姚某某跳楼自杀学校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姚某某因家庭变故,情绪低落,班主任老师失察,未对姚某某进行疏导,却对其进行了责备,该事故是一个社会敏感事件,多有议论认为家庭变故是原因,但教师的责备是诱因,在处理此事情上,作为公众单位的学校理应以人为本,平息事件,尽量减少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对姚某某造成不必要的心理伤害。考虑到姚某某受伤较重,后期康复费用较多,调解员建议学校方面能适当多支付一些费用给姚某某。学校代表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2018年5月10日中午,进行第二次面对面调解,姚某某父亲提出了50万元的赔偿要求,学校方提出了支付30万元的建议。调解员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经过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10日,双方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学校除已支付姚某某542616.56元治疗费等费用外,再支付姚某某42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2.本协议签订后,姚某某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他赔偿、补偿要求,姚某某发生任何意外与某学校无关。
【案例点评】
学生自杀是一个敏感而沉重的社会话题,自杀者年龄越来越低,本案中姚某某跳楼自杀时才13岁,属于未成年人,心智还未成熟,便选择轻生之路,所幸经抢救无生命危险,但是身心却受到巨大伤害,尤其是心理上需要长期恢复,因而人民调解在处理本类案件时,出发点一定要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切不可因为处理纠纷对当事人造成再次心理伤害。 本案成功快速调处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一是调解前的充分调查。调解员在调解前通过走访充分的了解姚某某跳楼自杀时的情况和治疗结束后的状况,为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二是法、理、情融合,运用技巧进行调处。本案中,针对姚某某父亲始终坚持由学校负全责的态度,调解员先向其宣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紧接着又从情感上表示支持学校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支付姚某某康复费用;针对学校坚持认为学校无责,已仁至义尽的想法,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学校积极配合姚某某治疗的做法,再从情理上告知,不可虎头蛇尾,应继续以人为本、平息事端。三是去掉不必要的分歧点,找准双方认同点,快速调处达成一致。 本案中,调解员首先教育双方,姚某某经治疗身体上除了暂时行动不便已无大碍,是不幸中的万幸,但心理上正处于康复的关键时刻,双方纠结于姚某某跳楼原因,以此推诿责任,无疑是再次给姚某某带来心理伤害,所以双方不应该继续深究姚某某为何跳楼,放弃该分歧点;接着调解员指出双方认同点,即以姚某某的治疗和康复为根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协商变得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