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郭某红保险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9日19时许,郭某红的丈夫陈某明在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某超市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便电话告知了郭某红。20时许,当郭某红和其女陈某赶到现场时,发现陈某明倒在地上,郭某红遂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对陈某明进行了心肺复苏后告知郭某红其丈夫陈某明已无生命体征。110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保护并询问了现场人员,后通知刑侦大队与法医对现场与尸体进行了勘验,结论为:死者陈某明系工作中意外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据悉,陈某明在某财保郴州支公司投保了“(中华)吉祥如意无忧激活卡”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某财保郴州支公司向被保险人陈某明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参保对象为16周岁-70周岁的人群;保险期限为一年(2019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20年7月26日24时止);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额为10万元。故事故发生后,郭某红向某财保郴州支公司申报了保险事故。在某财保郴州支公司进行保险事故调查期间,应保险公司要求,郭某红向联合财保郴州支公司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资料,但某财保郴州支公司均以各种理由口头拒绝理赔,且迟迟未向郭某红出具任何书面拒赔材料,走投无路的郭某红,在村公共法律服务点的法律指引下主动找到了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郭某红在桂东县从事保安工作,收入微薄,其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女,分别15岁和20岁,均在上学,家中还有年迈的公婆要照顾,一大家子的重担现在都由郭某红一人扛着。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案情后,为郭某红启动绿色通道,当场办完全部手续,并通过“点援制”根据受援人的意愿指派了当天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接待律师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胡建丰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考虑申请人郭某红家庭负担沉重,特意腾出时间优先安排郭某红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当天即与郭某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释法析理,并陪同郭某红与某财保郴州支公司进行了多次协调沟通,在律师的指引下,郭某红终于拿到了本案起诉的关键证据,即某财保郴州支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被保险人陈某明的死亡证明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申请的真实性,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胡律师第一时间即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列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10万元。同时,胡律师又将郭某红家境窘迫的情况向法官说明,通过协调,法院同意将郭某红的案件排前开庭。 通过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援助律师为郭某红提出了10万元诉讼请求。经桂东县人民法院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开庭,本案的争议点是某财保郴州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的保险赔偿责任。围绕这一争议点,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本案在一审时,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依法应视为对原告方主张事实的认可;其次,本案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刑侦人员、法医第一时间对现场和尸体进行了勘验、检查,调查结论为“死者于工作中意外死亡”,公安机关依程序作出的结论,在无确切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效力;最后,某财保郴州支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中载明的拒赔理由是无法核实申请理赔材料的真实性,并非陈某明系猝死而免责,且某财保郴州支公司并未提交陈某明系非意外死亡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支持了郭某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0万元。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到位,郭某红得到了全额赔付。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存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的情况。本案中,承办律师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取得了本案的关键证据,使受援人的诉讼地位由被动转为主动。在法理层面上,承办律师法理相依,对证据法的运用解读有理有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亲民,绿色通道让当事人一次办结不走多余路。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也没有因为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有任何的敷衍,案件虽小,补贴不多但心怀悲悯情怀,在考虑当事人家庭负担沉重的情况下,为当事人特事特办,加急办理,同时还主动与法官沟通,让案件排前,争取到了法院的绿色通道,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彰显了律师淳朴热情的职业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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