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9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201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6年1月6日,吴某到闽清县司法局报到,由梅城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吴某家庭无特殊背景,自小与父母一起生活,其父母经营贩卖猪肉生意,平常没有时间管教吴某。吴某入矫时没有工作,后经人介绍在一家酒店当厨师助手,可是因吃不了苦,辞职在家待业,继续与社会上的不良朋友来往,社会关系比较复杂。梅城司法所在对吴某家属、邻居及居委会进行走访时,其家属、邻居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均反映吴某经常不回家,或是半夜很晚回家并带一些朋友到家中吃宵夜,还大声嬉闹,影响周边邻居正常休息。吴某未婚,有一女朋友,其女朋友也约束不了他,经常不知其行踪。
【事实认定情况】
(一)吴某入矫后,时常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日常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且拒绝接听电话。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再次重申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进一步强化对其教育监管力度。吴某也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检讨,保证下次不再违反规定。2016年2月24日,吴某再次未及时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且不接听电话,梅城司法所通过其监护人找到吴某,并责令其立即到司法所接受调查讯问,吴某对其违反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核实后,司法所给予其一次书面警告。2016年8月14日,闽清县司法局监控中心抽查发现,吴某未按规定携带定位手机,疑似人机分离,随即向梅城司法所发出预警,梅城司法所通过吴某个人手机联系到本人,并立即责令其到所接受讯问,经核实,吴某人机分离情况属实,梅城司法所给予其第二次书面警告。2016年8月23日,吴某因在家中吸食冰毒,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抓获。2016年8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作出上公行罚决字[2016]00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某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吴某连续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梅城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闽清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县司法局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2016年9月19日,闽清县司法局依法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撤销本院(2015)梅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吴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2、对罪犯吴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扣除先前已羁押的时间。 (三)闽清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闽清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闽清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闽清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和闽清县公安局。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同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负责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复印了相关材料。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6年9月23日,吴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因吸食毒品被闽清县公安局决定在福州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闽清县司法局收到闽清县人民法院的收监裁定书后,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第三十二条以及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警务协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于2016年10月12日书面提请闽清县公安局协助将罪犯吴某送交看守所,并将书面提请函抄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同时,闽清县司法局主动联系福州市强制戒毒所,办理罪犯吴某的收监交接手续。2016年10月17日,闽清县司法局在闽清县公安局协助下,将罪犯吴某从福州市强制戒毒所押回,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后及时将其送交闽清县看守所,并办理相关收押手续。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的收监工作全程同步进行了监督,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吴某的收监工作,提出了合理有效的监督建议。同时,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协助闽清县司法局与福州市强制戒毒所进行沟通协调,促进吴某收监工作顺利进行。 (三)闽清县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咎由自取。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必须时刻牢记服刑身份,端正监管态度,树立改造意识,遵纪守法,珍惜现在,重塑人生。同时,也通过此案例,为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禁毒拒毒的警钟,告诫社区服刑人员千万不要因为好奇侥幸、虚荣心而染毒,一旦沾染就不能自拔,最终失去幸福美满的生活,从此过上了魔鬼般生活。
【小结】
吴某之所以会被撤销缓刑,究其原因,一是吴某悔罪意识不强。在法院委托审前社会调查期间,在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后,其悔罪态度良好,能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各项工作,但其入矫后一反常态,悔罪意识明显不强,觉得“这都不是事,只要不去监狱里面蹲着就行了”,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愿配合司法所的监管。二是吴某在刑意识不强。吴某一直以为自己被判处缓刑,生活与平常无异,没有受到过多约束,服刑意识逐渐淡薄,即使违反监管规定受到警告,也不以为然,仍我行我素。三是吴某社会关系复杂。社区矫正是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进行的刑罚活动,社区服刑人员接触的仍是一个较完整的社会,且吴某就在原生活环境中接受社区矫正,其社会关系仍没有改变,吴某与犯罪前那些不良朋友仍有来往,其不良的生活习惯没有改变,造成对司法所的思想教育存在排斥心理,不愿脱离不良的朋友圈,最终受其朋友影响沾染上吸毒恶习。四是吴某的家庭约束力不强。吴某的父母平常忙于生意,家庭教育意识淡薄,从小缺少对其的管教约束和沟通交流,形成叛逆心理,导致现在想管而管不了,故在吴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家庭教育方面起不到辅助作用。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多次违反规定,逃避监管,吸毒恶习较深,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对于这类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已不足以对其改造。司法所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对其做出相应处罚,最终提请收监,其过程严格按照合法程序进行,不仅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杜绝其再次危害社会。此次收监工作虽涉及多个部门,但能最终顺利完成,得益于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戒毒所等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