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鼎顺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左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摘自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2021年4月7日11时01分,左某驾驶XXX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在XX市XX区XX大道XX路段被一辆由覃XX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碰撞,造成左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委托单位委托我所对左某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资料摘要 XXX医院出院记录摘录:姓名:左某,性别:女,年龄:63岁,住院日期:2021年04月07日,出院日期:2021年04月24日,住院天数:17天。 入院时病情摘要:患者左某,女,63岁,因“车祸伤致右髋部疼痛,活动障碍约2小时”入院,查体:生命征正常,心肺腹听诊未见明显异常。专科情况:右下肢呈外旋外翻畸形,右髋部肿胀,右腹股沟中部压痛明显,右髋部纵叩痛,可扪及骨擦感,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右下肢较左下肢短缩约2.0cm,双侧足背动脉可触及搏动,各足趾活动尚好。右肩部稍肿胀,无皮损,未见皮下瘀斑,右肩关节压痛明显,未触及骨擦感,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右上肢肢端感觉、活动及血运可。6、舌质淡红,苦薄白,脉弦。辅助检查:拍片提示:1.右股骨颈骨折;2.右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3.右侧股骨大结节陈旧性骨折。 入院诊断:1.右股骨颈骨折;2.右肱骨大结节陈旧性骨折;3.右锁骨骨折术后;4.右肩都软组织损伤。 住院诊疗经过:入院完善检查,于04月09日在麻醉下行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三枚螺纹钉内固定术。术后经予中药辨证内服,理疗,西药对症治疗,病情稳定,住院期间留陪人壹人。 出院时情况:患者神清,精神可,诉右髋部伤口无疼痛,无发热,无咳痰,无呕吐,无抽搐,无胸闷气紧,纳麻可,二便正常。查体:生命征正常,心肺腹听诊未见明显异常,脊柱颈、胸、腰椎各段无明显叩击痛;右髋部无肿胀,伤口无渗出,已拆线、无裂开,周围皮肤无潮红,无压痛,右髋关节活动稍受限,右足背动脉搏动好,各足趾活动、血运及感觉正常。舌质暗淡,苔厚白,脉弦。患者一般状况可,今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出院,告知出院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予签字办理出院手续。 出院诊断:1.右股骨颈骨折;2.右肱骨大结节陈旧性骨折;3.右锁骨骨折术后;4.右肩部软组织损伤。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根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活体检查 1.被鉴定人神清,坐于床旁,问答切题,查体合作。 2.被鉴定人右大腿外侧有0.8cm×0.1cm、1cm×0.1cm手术疤痕;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其余检查未见异常。 三、阅片 1.XXX医院DR片(片号:XXX,日期:2021-4-8)提示:右股骨颈骨折。 2.XXX医院DR片(片号:XXX,日期:2021-4-10)提示: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临床资料、法医学检验与阅片,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本次损伤致其右股骨颈骨折。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 f)“四肢长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之规定,被鉴定人左某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左某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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