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初中文化,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9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11日交付广东省肇庆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筛查工作。2017年6月底,根据《肇庆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参考标准》的程序规定,广东省肇庆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筛查。经查,服刑人员李某某自2015年2月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扣分,受到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2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同时,服刑人员李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2016年5月已经缴纳全部罚金。既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又符合提请假释的法定条件。 分监区开会研究后认为,根据新刑事政策的规定,服刑人员李某某既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又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应优先给予李某某提请假释,更有利于其改造成果的巩固和回归社会。其次,监区曾为另一名服刑人员黄某某拟提请假释,发函至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征求意见,认为其不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导致该犯既不能假释,又错过了二次减刑的机会,最后只能以减余刑出监。这使得监区服刑人员中对提请假释的期望值较低。服刑人员李某某积极改造并且履行完财产刑判项,如若获得假释,在监狱内部将起到了一个正面的宣传作用,鼓励了服刑人员主动执行罚金等判决财产性判项,也增加了服刑人员对提请假释的信心。同时,也引导服刑人员及其亲属,以及广大社会群众正确认识对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的法律依据、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 初步判定服刑人员李某某符合假释提请条件:一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二是积极履行判决,缴纳罚金等财产性判项;三是心理评估测试结果显示,该犯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为此,服刑人员李某某所在监区建议肇庆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为其发函调查评估。 (二)委托调查评估。2017年7月,肇庆监狱四监区提请案件材料到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请求发函至服刑人员李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委托调查服刑人员李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2017年8月,服刑人员李某某居住地司法局作出评估意见认为:当地社矫机构健全,能承担监管责任,服刑人员本人家庭等各方面情况符合社区矫正要求。 (三)启动假释办案程序。2017年9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0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广东省肇庆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假释案。经集体讨论研究,认为: (1)服刑人员李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成绩经计分考核规定结转后,合计获得表扬七个。 (2)服刑人员李某某能积极履行判决,缴纳罚金等财产性判项,考核期内缴纳全部罚金二十万元。 (3)服刑人员李某某刑期结构、成绩符合假释要求,同时间隔期、成绩符合减刑要求,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省局扩大假释面的文件精神,优先假释。 (4)服刑人员假释相比于减刑,不仅能给服刑人员一个出监后的过渡期,使服刑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能受到法律约束,同时,由社区进行监管,也保证了该犯出监后的行为受到监督。相比于减刑,假释更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成果的巩固和强化,更好地回归社会。 综上,广东省肇庆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假释,并形成资格榜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集体评议。2017年9月13日,广东省肇庆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集体评议会,讨论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服刑人员李某某居住地司法局作出的评估意见,认为: 服刑人员李某某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改造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由此,认为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广东省肇庆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于10月25日审核结束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参加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7年1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30日上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肇庆监狱远程信息法庭依法对服刑人员李某某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上服刑人员李某某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给家人、社会带来了危害,在入监后经过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学习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保证出监后绝不会再犯罪。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较低。 2017年12月19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案作出裁定,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积极履行判决财产附加刑,缴纳全部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已执行过半,符合法定条件,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司法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评估,综合上述因素,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准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