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200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潢川县。2019年1月,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的接收情况 2019年2月18日,潢川县司法局收到了鹿邑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潢川县司法局于2019年2月18日送达回执。根据其刑事判决书内容,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王某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2019年2月20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潢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潢川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于2月23日前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同时,潢川县司法局通知司法所为王某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2月22日矫正小组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共同为王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 (二)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潢川县司法局通知后,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王某之父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司法所邀请了潢川县检察院未检科工作人员参加宣告,依法进行监督。在王某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前,司法所及矫正小组就王某入矫宣告作了明确要求:对王某给予身份保护,入矫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予以保密。 2月22日,王某在其父陪同下到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通过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服刑意识。告知王某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其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等有关事项,王某签收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司法所根据未成年人特点,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王某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其父亲签订了保证书,指导其父正确履行管教义务。
【小结】
未成年人是社区服刑人员中的特殊群体,《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一些针对性的特别规定。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既要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监管措施。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的首要环节,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接收入矫相关工作,是开展后续教育监管的基础,直接影响社区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