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阜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初,王某、刘某因承包工程之需向李某借款34万元人民币,张某为该民间借贷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因王某、刘某未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返还李某借款本息,李某遂将王某、刘某诉至人民法院并列张某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1.王某、刘某立即偿还尚欠李某的借款本金34万元及相应利息;2.张某对前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作为主债务人的王某、刘某均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内容,李某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恰逢因房屋被拆迁获赔20余万元人民币安置款,于是该安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用于偿还李某。 张某某希望其被执行的20余万元人民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王某、刘某索回。张某系属残疾人,于是向新疆阜康市残疾人联合会求助。2017年11月21日,阜康市残联将该求助请求转交至阜康市法律援助中心。 阜康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所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依法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并告知其可以根据执行事实,准备相应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对王某、刘某提起追偿权诉讼,若因本人亲自参加诉讼有困难,可以寻求亲友帮助或自费聘请执业律师、法律服务人员予以代理。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张某虽提交了阜康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律援助的移送函,但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 二、申请人张某所请求保护的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追偿权纠纷”,依照《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的规定,追偿权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该法律规定,张某可以向李某追偿其被执行20余万元人民币财产。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张某需保护的权益属于追偿权纠纷,依法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中法律援助范围。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八)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九)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十一)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张某提起的追偿权纠纷不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中法律援助范围。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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