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齐某,女,1972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8年11月28日,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2018年12月29日,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报到登记,同日下午,齐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8年12月29日,司法所为齐某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齐某丈夫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司法所与每个矫正小组成员现场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协助司法所共同对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首先,通过查看齐某的法律文书和此前对其开展的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报告,司法所了解到,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经济压力大是导致齐某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其次,在入矫谈话时,齐某表示愿意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但对佩戴电子定位手环、活动范围受限制的监管措施有抗拒表现。综合齐某上述情况,司法所制定了以司法所与派出所联合开展法治教育为主,与社区居委会、齐某丈夫对其开展心理疏导为辅的个性化矫正方案,教育其正确对待社区矫正,明确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行活动的严肃性。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照“五个严格”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对齐某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严格日常报到制度,保证齐某不脱管;二是严格定位设备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监管实效;三是严格思想汇报标准,强调遵守规定的重要性;四是严格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纪律;五是严格外出请假制度,确保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司法所要求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定时向司法所电话报到,当面汇报近期工作和生活状况以及思想动态。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齐某入矫后的第一个考核周期为重点管理期,司法所要求其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到2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2次,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2篇,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2次;另外,除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外,一律不予请假外出。在重点管理期间,齐某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社区矫正评议小组对齐某入矫后的日常表现、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了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上报至香洲区司法局,经区司法局批准,齐某于第二个考核周期转为普通管理。在普通管理期,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到1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1次,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篇,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1次。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为切实做好对齐某的监督管理工作,司法所在齐某入矫当天便为其佩戴了电子定位手环,在之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每日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齐某的定位情况,每周抽查、登记、核对其定位情况,定时检查其手环使用、佩戴情况。齐某入矫以来,能严格遵守电子定位管理规定,每天24小时保持开机,及时接听司法所的抽查电话,积极向司法所反馈电子定位手环使用情况。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每月通过实地走访、单独谈话教育、电话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齐某最新生活、工作、思想等情况。通过走访,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齐某本人对自身犯罪行为深感悔恨,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犯罪后不但影响了夫妻感情,还让家里的经济情况雪上加霜。齐某表示,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会谨记教训,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在入矫当天,齐某对佩戴电子定位手环、活动范围受限制的监管措施有抗拒表现,针对此情况,司法所注重与矫正小组成员的沟通,积极协调派出所民警、齐某丈夫共同对其进行法治、思想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对象需佩戴电子定位手环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告知其未经批准不能擅自离开珠海市等各项规定,提高其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知度。经过矫正小组的教育,齐某对社区矫正有了正确的认识,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 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发现其存在自责与自我否定等负面情绪,因此,在与齐某的每次接触中,司法所注重听其言、观其行,及时调整相处模式,引导其树立正确职业观,重塑生活自信。在矫正小组的帮助下,入矫2个月后,齐某对自己的生活、工作重新进行了规划,以自主创业的方式实现了就业,在夫妻共同努力下,家里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了。

【小结(或反思)】

在接收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时,入矫当天的第一次谈话尤为重要。通过谈话,一是尽可能更多地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思想状态等信息;二是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正确对待社区矫正,明确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在矫正过程中,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呈现出的不同状态,司法所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适当调整教育帮扶方式,帮助其缓解并消除负面情绪,引导其实现自我价值,提升自我认同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社区矫正工作“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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