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男,1969年9月16日生,上海市普陀区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止。2015年7月2日入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罪犯陈某填写了《罪犯假释申请表》,经专管民警签字后,向所在的监区提出假释申请。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假释一案。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卫生达标。现余刑2年,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积分14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万元,实际刑罚执行率已达100%,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要求,符合假释呈报标准。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审核案卷的同时,启动拟假释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程序,即委托长春市净月高新区党工委办公室进一步确认保证人家庭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及社区人员的影响。经过充分调查了解,长春市净月高新区党工委办公室向监狱出具调查意见书,同意接收监管该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当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假释的决定中,将相关材料移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陈某改造态度端正,社会危害性较小,重新犯罪率较低。同时该犯入监后表现积极,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狱向管辖法院提请对该犯的假释建议。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等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陈某提请假释。 监狱于2017年9月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1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陈某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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