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49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汪清县。2022年,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吉林省汪清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2022年2月10日张某到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时间里,服从管理,遵纪守法,按时报到,认真汇报自己的思想,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工作稳定,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 2022年5月7日,经历了三个月的社区矫正监管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矫正期满,按照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对张某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对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给出了鉴定意见,依法解除了对他的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22年5月7日,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汪清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填写了张某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将证明书发给本人。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矫正前一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了解矫前安置帮教教育,详细告知了安置帮教的含义、内容、作用等,帮助他更好地了解安置帮教工作,能够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帮教工作。 解除矫正当天,司法所将其转入了安置帮教,为其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组成的帮教小组,建立了帮教档案,进行了转入安置帮教后的首次交流,了解了张某在生活上、或是进入社会所面临的困难,告知其司法所会继续帮助他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解除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