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牟某某,男,1987年11月5日生,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寿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牟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2008年十二12月十五15日作出(2008)潍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自2009年1月5日起入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裁定减刑1年5个月,于2014年9月1日裁定减刑1年,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牟某某案件进行再审改判,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鲁07刑再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三年6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罪犯起诉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于2017年1月10日送交泰安监狱并送达罪犯本人。 狱政管理科、十六监区向刑罚执行科说明该情况后,刑罚执行科立即调阅审查了该犯所有卷宗材料,并向监狱领导进行了汇报。根据监狱领导指示,立即与十六监区进行了沟通研究。 十六监区于2017年1月10日召开监区集体会议研究、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将罪犯牟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材料呈报刑罚执行科。 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提报的全部卷宗材料后,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减刑假释科务会,经集体研究同意监区呈报的为罪犯牟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减刑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会议,会上由刑罚执行科进行了汇报,评审委员会成员详尽了解了罪犯牟某某减刑案件的所有情况,均进行了发言,最后经集体研究认为:认为罪犯牟某某在再审判决前经泰安监狱提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累计三次共减刑三年八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9月5日止,兑现二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的规定,同意刑罚执行科提交的为罪犯牟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减刑意见,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检查意见书:经对泰安监狱办理的罪犯牟某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查监督,认为泰安监狱严格执行办理程序和实体条件,呈报程序合法,没有发现违法问题。 2017年1月1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对罪犯牟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议题,查看了罪犯减刑卷宗材料、公示结果及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经集体研究审议,同意为罪犯牟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会后将案件提请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2月1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9刑更第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一天,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罪犯牟某某依法予以减刑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