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冯某某,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52626197007100236,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因犯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以(2008)桂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9日交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以下简称“南宁监狱”)执行刑罚。在执行期间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4年1月15日、2016年4月28日、2018年5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裁定减刑四年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8年2月18日,冯某某因反复右下腹疼痛四个多月,被送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急诊治疗,初步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腹部包块查因”,经住院治疗后综合诊断为:升结肠黏液癌。 南宁监狱九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冯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后。监狱委托茅桥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对罪犯冯某某进行疾病诊断。茅桥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冯某某为升结肠黏液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对冯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南宁监狱收到罪犯病情诊断书后,及时联系冯某某的家属,其妻子表示愿意做为保证人,并立即到监狱办理相关手续。经刑罚执行科询问和调查,冯某某的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为冯某某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并共同居住。刑罚执行科审查保证人资格符合条件后,要求其妻子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让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进一步要求罪犯家属积极参与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实施内部制约。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中不但对罪犯的改造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也增强了罪犯守法的自制力,充分发挥家属对罪犯的教育和感化作用。 2018年7月16日,南宁监狱九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会议根据冯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保证人资格审查无异议,认为冯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九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的建议,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冯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靖西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靖西市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冯某某回到靖西市新靖镇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南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南宁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冯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冯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冯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冯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认为冯某某患升结肠黏液癌,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8月13日,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一致认为冯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冯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南宁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8月15日,将冯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靖西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典型意义】 监狱严格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高效的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