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暨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6日XX县经济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本处申请办理《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暨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公证,公证处受理该案后,了解到XX县铝材厂是在原林业局下属企业木材加工厂的旧址上筹建的(属XX政府划拔土地),占地面积13亩左右,始建于1999年,2000年底建成投产,年设计生产5000吨。投产后由于企业关林、市场变化、资金短缺等诸多原因,导致企业于2004年停产。停产后,虽经XX州、XX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企业多渠道努力恢复生产,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复产,企业给职工发放生活费至2015年5月。企业筹建时,正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之日,当时该企业在筹建时为了能贷款,XX县政府下文将企业的性质定为民营企业,故该企业的改制工作由于性质难定而无实质进展。该企业拖欠银行长期贷款本金900万元,短期贷款本金450万元和10多年的利息、XX县财政等部门的1000万元借款,累计达3000多万元,负债率高达130%,企业到了资不抵债,倒闭的地步,因停产职工自谋出路。 此项公证事项涉及问题之多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企业改制工作从1998年开始,XX县铝材厂资不抵债将改制时间拖延至现在;第二、该厂职工多次就关于个人工龄计算,安置标准及养老保险金交付等问题多次上访,已成为敏感问题;第三,该厂职工有的已去世,对遗属安置问题的解决面临诸多问题。我处公证员接案后立即介入,并及时向改制领导小组提出合理化的司法建议,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积极配合XX县经济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职工是思想工作,稳定职工的情绪,严格审查各项改制环节。但因该厂未按期改制遗留的问题太多,给公证工作也带来了很多阻力,如内部档案和职工个人信息不齐全,长期停产无专人管理导致部分材料丢失等问题。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公证员一方面积极与政府、企业代表沟通联系,尽最大的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另一方面也认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发挥公证特殊职能作用,做好证明材料收集齐全、职工工龄计算准确、职工养老保险金明细、遗属安置问题有措施,使XX县铝锌材厂的改制工作顺利完成,使该项工作达到了满意的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甲方:XX县经济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XX县XX镇德合隆南路。 法定代表人:A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B 职务:XX 乙方:C,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县XX镇XXX路,身份证号:XXXX。 公证事项: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暨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暨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暨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双方当事人签订《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暨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县经济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B与C于XX年X月XX日在XX县经济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签订了前面的《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暨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同仁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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