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吴某损伤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吴某于2019年7月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入院查体检见右眼睑淤肿、结膜充血、瞳孔对光反射消失、视物不清等右眼部钝挫伤,行眼眶CT检查提示多发眶壁骨折,诊断“右眼眶壁多发骨折、右眼视神经挫伤”,经医院右眼视神经减压术等对症治疗后,目前遗留右眼严重视力障碍,眼前/指数10cm,矫正无提高。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技术规范》(GA/T 1582-2019)、《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使用仪器 使用钢直尺、量角器、游标卡尺、视力灯等计量器械对被鉴定人吴某进行检查。 (三)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吴某神清,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双眼外眼(-),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0.25cm,双眼对光反射存在,右眼视力:眼前/指数10cm,矫正不提高,左眼矫正视力1.0。其余体表部位未检见明显异常。 (四)阅片所见 阅2019年7月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一八医院CT片(片号:R230214)示:右侧眼眶内侧壁、外侧壁、下壁多发骨折伴右眼球前缘积气,右上颌窦前壁、内外侧壁多发骨折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吴某于2019年7月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入院查体检见右眼睑淤肿、结膜充血、瞳孔对光反射消失、视物不清等右眼部钝挫伤,行眼眶CT检查提示多发眶壁骨折,诊断“右眼眶壁多发骨折、右眼视神经挫伤”,经医院右眼视神经减压术等对症治疗后,目前遗留右眼严重视力障碍,眼前/指数10cm,矫正无提高。 现行右眼OCT检查提示右眼视神经乳头神经纤维层厚低于正常范围,结合右眼原发损伤,提示其右眼存在能引起视力下降的损伤之病理基础;行P-VEP检查提示右眼P100波引出,但波形分化不良,右眼P100波潜伏期较左侧延长10%以上30%以下,波幅较左侧下降50%以上,提示右眼视神经传导显著异常,客观检查进一步证实右眼严重视力障碍,结合案情,认为被鉴定人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眼视神经挫伤并遗留严重视力障碍的损害后果予以认定。 综上,被鉴定人吴某目前右眼视力眼前/指数10cm,矫正无提高,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19条视力损害分级之规定,属视力损害盲目4级,并根据上述标准第5.8.2.7条之规定,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某因外伤致右眼眶壁多发骨折伴右眼视神经挫伤,现遗留右眼盲目4级,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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