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76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地黑龙江省某县。因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2月9日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2017年3月27日交付辽宁省盘锦监狱执行刑罚。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10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1.病情诊断 2017年7月10日,罪犯刘某某因腹部胀痛、乏力,到辽河油田总医院就诊,经检查于2017年7月12日诊断为肝恶性肿瘤,随后转入辽宁省盘锦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未见明显好转,治疗效果不佳。 根据该犯病情,辽宁省盘锦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刘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2017年8月16日,监狱委托辽宁省锦州市中心医院对罪犯刘某某进行疾病诊断。辽宁省锦州市中心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情材料,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刘某某为肝脏腺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罪犯刘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2.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9月12日,辽宁省盘锦监狱五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其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黑龙江省青冈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黑龙江省青冈县司法局出具了同意接收罪犯刘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合议当日收到罪犯刘某某“病重(危)通知单”,随时有生命危险。监狱将“病重(危)通知单”及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连同相关材料抄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无异议。刑罚执行科于次日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根据辽宁省盘锦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重(危)通知单”,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审批紧急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辽宁省盘锦监狱提请对罪犯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鉴于该犯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危险,医疗卫生处及时对该犯病情进行审查,并于当日出具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案件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审查研究认为,罪犯刘某某紧急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呈报意见,立即报请分管副局长审核,鉴于罪犯刘某某一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及病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局长决定批准罪犯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0月2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确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2日,辽宁省盘锦监狱雇救护车将罪犯刘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交由当地司法部门管理,办理交接手续。鉴于该犯为紧急暂予监外执行,辽宁省盘锦监狱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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