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2017年2月经批准设立后,为宣传推广自己、承揽业务,在其网站(www.hbkuaifa.com)及该所发放的宣传单上发布不真实宣传、虚假承诺等信息。在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询问过程中,为逃避惩戒,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配合调查。
【处理情况】
2017年4月7日,唐山市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受理中心收到举报人王某举报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网站、宣传单内容为虚假宣传信息,市律协于4月17日转交唐山市路北区司法局处理。2017年5月3日,唐山市司法局接到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周某投诉事项,投诉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在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唐山市司法局将以上两起投诉举报案件并案处理,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经查明,河北源唐所在其网站(www.hbkuaifa.com)发布了如下内容:1、“源唐所在多年办案中……”、“源唐所现拥有50余名律师及伤残鉴定等其他专业理赔人员”、“部分律师之前是专职外科医生和交通警察”,以上信息与该所成立于2017年2月28日、现有3名执业律师、无律师是专职外科医生和交通警察的实际情况不符。2、源唐所宣传单上印有向当事人承诺胜诉的内容:“源唐简介:十一、你们能保证胜诉吗?可以,如果我们和您签订了代理协议,我们保证能够胜诉”。在唐山市司法局调查期间,该所在向市司法局提交的《关于举报内容的情况说明》中称:“网站已于4月7日接到市司法局通报后停止使用”。5月3日,我局调查人员登陆该所网站发现网站主页仍在使用,“源唐概况”、“源唐优势”等页面仍存在上述虚假宣传内容。 上述事实有源唐所网站(www.hbkuaifa.com)页面截图、源唐所宣传单、源唐所关于举报内容的说明、源唐所负责人刘彦玲询问笔录、源唐所合伙人询问笔录、快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源唐所与房主李某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源唐所设立档案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唐山市司法局做出了对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附:唐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司罚决字[2017]第1号 被处罚人: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源唐所),执业许可证号码:21302201710092018,住所:唐山市×路×号×座×号,法定代表人:刘彦玲,执业证号码:11302201211555128。 根据群众举报和市民服务热线转交群众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 5月4 日对源唐所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7月19日,本机关对源唐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源唐所未提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现已调查终结。现查明: 源唐所在其网站主页(www.hbkuaifa.com)及该所发放的宣传单上发布不真实宣传信息、做虚假承诺等行为,防碍了律师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法律服务秩序。在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案件进行调查、询问过程中,该所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事实有源唐所网站(www.hbkuaifa.com)页面截图、源唐所宣传单、源唐所关于举报内容的说明、源唐所负责人刘彦玲询问笔录、源唐所合伙人左某、赵某询问笔录、快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源唐所与房主李某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源唐所设立档案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源唐所虚假宣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源唐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司法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