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刘某等20余位在校学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中旬的某一天,对东至县某中学高二某班级的同学们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因有一位同学曹某因感冒久治不愈,其家长带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竟然感染了肺结核。医院第一时间通知学校,学校组织全校同学体检,部分同学共20余人被感染了肺结核,且都是一个班的学生。2018年3月14日,池州市疾控中心和东至县疾控中心召开现场病情解答会:因曹某感染肺结核未及时发现并治疗,导致刘某等20余名同班同学被感染肺结核。在东至县某医院确诊时,刘某等20余名学生身体已损伤严重。3月16日,患病学生的家长,经朋友介绍,来到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受理此案,接待了家长们,经过对案情详细了解,经审查:这些患病学生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对其给予法律援助,当天指派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齐桃红律师办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刘某等20余名在校学生被感染肺结核,导致谁该对这些学生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律师代理思路】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这起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人数较多,非常重视。第一时间就联系了刘某等学生及其家长,全面了解案情,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得知这些受援人仅有身份证,无法提供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与受援人及其家长的谈话中,承办律师捕捉到证据线索:一是刘某等20余名学生均是在东至县某医院医治,二是池州市疾控中心和东至县疾控中心已联合对本案进行调查并有调查结论。于是,承办律师立即赶往东至县某医院,调取了住院病案、医务证明书、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用以证明受援人的医疗情况。随后又赶往东至县卫计委,调取《事件调查结论》,用来证明因学校对结核病的防控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早发现患病的肺结核患者,导致刘某等学生在校期间被感染肺结核长达数月且身体损伤严重。

【案件结果概述】

3月29日,承办律师与校方取得联系,表达调解的意愿,并告知校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法律依据,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防止矛盾扩大。通过多次接触,承办律师了解到校方一开始坚持不付任何责任,是因为考虑是私立中学,在此次事件中也遭受了重大损失,担心刘某等学生会讹诈学校,校方无力承担。经过承办律师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校方也表明态度,对于这些学生感染肺结核非常痛心的,愿意对这些学生作些赔偿。随即承办律师与刘某等学生及其家长当面沟通,听听他们的真实想法。事情刚刚发生的时候,学生和家长也试图与学校协商,但学校却对此冷漠应对,对刘某等学生遭受的伤害也不闻不问,让刘某等学生及其家长都很气愤,因此才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摸清双方还是有调解的基础后,承办律师综合情理,引导刘某等学生及其家长冷静处理此事,避免刘某等学生遭受辍学的第二次伤害。后经承办律师上门、电话、微信30余次与双方沟通,终于促使受援人于3月30日开始陆续与学校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学校自愿补偿刘某等20余名学生各项损失每名学生1000元,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由学校一次性全额给付;二、学校同意在刘某等20余名学生复学后第一学期总学费中扣除1800元;三、学校应积极优先为刘某等20余名学生向东至县教育局申请困难补助;四、学校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周内为刘某等20余名学生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中有刘某等同学及所需的语文、数学、英语等全部学校资深教师在内,学校方积极督促配备的资深教师为刘某等学生辅导并解答学习难题。达成调解协议后,校方在给刘某等20余名学生给付补偿款的同时,为了不耽误刘某等学生在家休学期间的学习,当场向学生分发了高二下学期的课本及学习资料,刘某等20余名学生及其家长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脸,并表示非常感谢承办律师,他们的孩子没有因为此次与学校的纠纷,遭受辍学的第二次伤害,也没有丢掉师生情谊。目前,学生们经治疗,病情稳定,在康复期间经过老师通过微信群在线辅导,让很多打算放弃学习的学生重新燃起了希望,学习的热情没有因为突如其来的变故而熄灭。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通过多方调查走访和证据分析,承办律师认为证据链完整,学校因为管理不到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并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学校未尽安全教育和结核病防控等失责行为与刘某等学生的损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刘某等20余名学生所在学校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教学,监护人将其孩子委托给学校教育管理,不可能陪伴在刘某等20余名学生身边,故从公平合理角度而言,在校学习期间感染结核病的这20余学生的各项损失也应全部由学校承担。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维权的群体性案件,涉案的学生多达20余人,办案效果好。此案承办的亮点之一是固定证据,确定责任主体。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积极了解情况、认真分析案情、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确定责任主体——学校在此次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亮点之二是不畏艰难,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保障了20多名学生在患病后学业的有效衔接。承办律师有进有退,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和诉求,面对学校拒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承办律师耐心对校方分析案情,讲解法律条文,并告知校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双方从“对抗到对话”,正确对待此事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刘某等20余名学生遭受辍学的第二次伤害,并维系了师生情谊。本案在立案之前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最终校方如约履行协议内容,凸显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发生也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孩子是家庭和社会的希望与未来,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足够的监护义务,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意外,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的伤害,也会造成家庭经济负担等社会问题。同时,在校学生由于处于心理生理发育期,免疫功能不稳定,加上学习压力大、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因素易受到伤害,因此,学校也应对学生依法承担起应尽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家校共建教育联动机制,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为孩子们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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