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舒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书介绍:2019年5月24日,舒某某因车祸伤就诊于某某州中医医院。经住院治疗病情好转。现为正确处理此案,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委托某某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国家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评定标准,对舒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2019年10月18日,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舒某某进行鉴定活体检查。 根据某某州中医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019XXXX)记载:伤者舒某某,男,25岁。2019年5月24日,因车祸伤残右肩关节疼痛、肿胀伴有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经CT片等检查,诊断:1、右侧肱骨近端骨折;2、右肘关节皮肤擦伤。给于由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右肩关节清创、灌洗、引流术等治疗,于2019年8月1日出院。

【鉴定过程】

舒某某自诉:车祸伤后情况。 目前检查:见其意识清楚,检查和合作。自动体位,颈部活动无受限,胸腹部检查无特殊,脊柱无畸形,呼吸运动无受限。右上臂前内侧有11cm手术伤口愈合瘢痕。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外展80°(参考值180°),不能上举,前屈100°(参考值180°)、伸展30°(参考值50°)、内收30°(参考值45°)、内旋40°(参考值80°)、外旋30°(参考值45°),左肘关节活动无受限。双上肢等长,肌力正常。

【分析说明】

根据某某州中医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及某某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专家活体检查所见:被鉴定人舒某某因车祸伤致右侧肱骨近端骨折,经右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右肩关节清创、灌洗、引流术等治疗,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46.5%,按照国家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评定标准,符合伤残十级5.10.6,11)条。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舒某某因车祸伤残致右肱骨近端骨折,经手术治疗,右肩关节功能丧失46.5%(≥25%),评定为人体伤残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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