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1日16时00分许,驾驶员何某某驾驶渝BZ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709KM+736M处时,与驾驶员李某某驾驶的鄂E60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渝BZ8XXX号车驾驶员何某某受伤、乘车人周某受伤、乘车人周某某于18时06分许经现场医生确认死亡的交通事故。本中心受委托于2022年5月12日在某区殡仪馆对周某某进行尸体检验。
【鉴定过程】
(一)标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47—2019《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68—2019《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A/T 150—2019《法医学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GA/T 268—201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及SF/ZJD0101002-2015《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对死者周某某进行尸体检验。 (二)尸表检验记录: 衣着检查:死者周某某上身从外向内依次着黑色外套、蓝色格子衬衣,下身着黑色长裤、蓝色格子长裤,脚未着鞋袜。 一般情况:尸长164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体型正常,体重未称。 尸体现象:全身皮肤黄白色,尸斑紫红色,分布于腰背部及四肢后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冰冻缓解尸体。 头面部:头发已脱光。左侧颞顶枕部头皮广泛青紫肿胀,其上散在点片状擦挫伤,额部正中见约3cm×2cm青紫区,颅骨叩击无明显破响。双眼睑未见明显皮肤损伤,双眼角膜轻度浑浊,左侧瞳孔直径约0.7cm,右侧0.8cm。左侧睑结膜、右侧下睑结膜散在点片状出血,球结膜未见明显异常。右侧鼻根部见约2cm×1cm擦挫伤,左侧鼻翼根部见约1cm×1cm擦挫伤,鼻骨未扪及骨折,双侧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左颧部下方见约5cm×1cm擦挫伤。左耳青紫,双侧耳廓及外耳道未见明显损伤,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唇粘膜及颊粘膜未见明显损伤,口腔内见暗红色血性液体,牙齿未见新鲜脱落,舌尖位于口腔内。左下唇下方见约1cm裂创,创缘不整,左侧颏部见约5cm×3cm青紫肿胀区。 颈(项)部:颈部对称,颈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颈部无索沟、扼痕及压痕。 躯干部:双侧胸部对称,未见明显皮肤损伤。左锁骨扪及明显反常活动、骨擦感,右锁骨未扪及明显异常。双侧肋骨扪及明显骨擦感及骨擦音,胸腔穿刺(-)。腹部平坦,腹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腹腔穿刺(-)。左肩胛区在10cm×8cm范围内见散在点、条片状擦挫伤,余胸腰背部未见明显皮肤损伤,脊柱胸、腰段未扪及明显骨折或脱位。 四肢:右上臂上段见约14cm×7cm肿块,右手背及环、小指背侧见约9cm×4cm青紫肿胀区;左肩部见4cm×1.5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臂皮肤未见明显损伤,左手背及拇、示指背侧见约9cm×6.5cm青紫肿胀区;双手甲床紫绀。右下肢未见明显损伤;左膝部前侧见约5cm×5cm青紫区其上见2cm×1cm、1cm×1cm两处擦挫伤。四肢长骨未扪及明显骨折或脱位。 肛门及外生殖器:会阴部及外生殖器未见明显损伤。 (三)解剖检验记录: 1.头部:切开头皮,未见头皮下、帽状腱膜下出血,颅骨未见明显骨折,左侧颞肌出血,右侧颞肌未见明显异常。锯开颅骨,硬膜完整,见顶部硬膜外少许出血,额顶枕部散在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稍萎缩,脑回增宽,脑沟变浅,脑组织未见明显损伤,取出脑组织后见脑底动脉粥样硬化性斑块,枕骨大孔血液流出,颅底未见骨折,余未见明显异常。 2.颈部:颈部皮肤及颈前肌群未见出血,逐步分离颈前软组织暴露脊柱颈段,见颈7、胸1椎体骨折脱位伴相应椎体周围韧带断裂、软组织出血,切开硬脊膜,见此处脊髓离断伴周围出血。切开此段项背部皮肤,见脊柱颈7、胸1椎体节段背侧深层肌群出血。 3.胸腹部:取直线术式暴露此二腔。见左锁骨胸骨端、右侧第4/5肋骨、胸骨平第4肋水平处及左侧第2/5肋骨骨折伴周围肋肌出血。剖开胸腔,右侧胸腔未见积血、积液,左侧胸腔见少许淡黄色清亮液体,液体量约150ml。双肺表面未见明显损伤,心包未见破裂,剪开心包,心包膜光滑,心包腔内见少许淡黄色清亮液体,量约10ml,心脏表面未见明显损伤。剖开腹腔,腹部皮下组织及脂肪组织未见出血,腹腔内未见明显积血、积液,腹腔内组织未见粘连,腹腔内其余实质器官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及对死者周某某的尸体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周某某于2022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尸检发现全身多处青紫肿胀伴擦挫伤,有生活反应,系生前伤。尸检发现双侧肋骨扪及明显骨擦感及骨擦音,解剖检验发现左锁骨胸骨端骨折、右侧第4/5肋骨、胸骨平第4肋水平处及左侧第2/5肋骨骨折伴周围肋肌出血,颈7、胸1椎体骨折脱位伴相应椎体周围韧带断裂、软组织出血,脊髓离断伴周围出血, 脊柱颈7、胸1椎体节段背侧深层肌群出血等尸体征象,其右锁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颈7、胸1椎体骨折脱位伴相应节段脊髓离断诊断成立,表明其胸部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曾遭受过较大钝性暴力作用。其中,颈7、胸1椎体骨折脱位伴相应脊髓颈段断裂符合交通事故中挥鞭样损伤作用机制,脊髓颈段断裂为绝对致命伤。尸检头部、胸部、腹部及四肢未见致命性机械损伤,颈部无索沟、扼痕、压痕等尸体征象。根据尸体检验结果及死亡机理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颈7、胸1椎体骨折脱位伴脊髓颈段断裂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颈7、胸1椎体骨折脱位伴脊髓颈段断裂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