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5日,王某某(男,42岁)在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认购了一个门面,于当日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定金2000元。后因开发商原因,双方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王某某要求重庆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遭拒。2017年3月6日,王某某向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向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追讨定金。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其订金,是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王某某要求重庆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是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