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地为甘肃省甘谷县;出监居住地为银川市西夏区。朱某某曾于198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5年12月因犯惯窃罪、盗窃枪支弹药罪被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3年9月因犯脱逃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与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并罚被甘肃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20日,朱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5月1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006年8月29日,再次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7年4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7月25日,朱某某因犯故意伤人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8年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2月25日,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6月25日,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32年6月24日止。2013年11月22日,朱某某经诊断为直肠印戒细胞癌,11月28日手术治疗,因广泛转移,无法切除癌组织,行乙状结肠造瘘术。先后七次入住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化疗等治疗。2015年1月7日,再次入住解放军第五医院治疗,诊断为:直肠癌术后复发、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肝囊肿、右侧输尿管结石、双肾积水、左肾囊肿。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2月9日,银川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朱某某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2月9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认为朱某某在服刑期间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配合医生治疗,表现较好;朱某某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鉴定为:出监后基本无危险性罪犯;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意见为:可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和《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病情危重,短期内有死亡危险,建议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2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建议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15年2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意见:1、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配合医生治疗,表现较好。2、朱某某刑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3、朱某某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5年2月12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认为朱某某所患疾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银川监狱在该犯死亡危险解除后对其收监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2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2月15日,银川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朱某某送到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西夏区司法局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向其告知,并让其在告知情况上签字。2015年2月25日,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电话告知银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朱某某联系不上,电话无人接听,家中也无人。2015年2月26日,银川监狱十监区警察陈旭飞电话联系到朱某某的姐姐,其自述2015年2月24日晚上,朱某某病情加重,昏迷,保证人董某某(该犯母亲)雇车连夜将朱某某送往原户籍地甘肃省甘谷县,银川监狱电话联系自治区公安厅技侦总队,对保证人董某某的电话进行锁定,证实2015年2月24日10点该电话在宁夏固原。银川监狱将该信息通报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并建议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依法处置此事。当天晚上,银川监狱十监区教导员辛勇刚与保证人董某某电话联系,并与朱某某通话,可以证实朱某某当时和其母亲在一起,没有死亡。2015年3月1日早上,暂予监外执行朱某某的姐姐朱某琴给银川监狱十监区警察陈旭飞打电话,向其告知朱某某已死亡。2015年3月2日,经监狱领导同意,银川监狱警察吴允新、马锐、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银川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杨桦以及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工作人员高小龙组成联合调查组,乘车赶往甘肃省甘谷县核实暂予监外执行朱某某死亡情况。因车辆故障,需要维修,致使3月3日夜抵达甘肃省甘谷县。3月4日,调查组在当地司法局的配合下,在甘谷县礼辛乡司法所了解到,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朱某某确已死亡,于2015年3月2日在当地下葬,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出于维稳考虑,没有对死亡现场以及下葬现场进行视频图像记录,因此未取得相关视频、图像证据。但司法所工作人员证实,下葬当天司法所、派出所及村委会均派员赶到现场,证实死亡者确系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朱某某,死亡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晚上10时左右,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但因朱某某长期在银川监狱服刑,未及时进行相关户口登记,按照相关规定,无法出具死亡证明。经过调查,可以证实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朱某某确已死亡,死亡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晚1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