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因病在兰考县死亡,死亡时留有三套房产以及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兰考县XXX号)、一辆汽车。张某和前妻武某共生育一个子女,张某与再婚妻子蔡某共生育一个子女,张某父母亲均在其之前死亡。 张某的长子张A于2018年2月向兰考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称其父亲生前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曾立有一份遗嘱,该遗嘱没有办理公证,但签署遗嘱时有三个见证人,三个见证人均为张某的姐姐,遗嘱签署一式三份,遗嘱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分别由三个姐姐保管。在遗嘱中张某列明了上述财产并对这些财产逐一进行了继承指定。 由于张某的遗嘱是未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处需对该遗嘱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公证员要求张某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除提供一般继承权公证所需的常规资料外(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单位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死者档案等),还要提供遗嘱原件,要求张某的三个姐姐、一个弟弟、两个儿子、前妻、再婚妻子均持身份证到场。 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分别单独与张某的前妻武某、张某的再婚妻子蔡某、张某的长子张A和张某的次子张B、张某的三个姐姐(遗嘱保管人)一个弟弟进行了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张某死亡时遗留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坐落于兰考县某街某号)是与前妻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有一半属于武某所有,但武某表示把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给儿子张A;三个姐姐和一个弟弟均表示该遗嘱系张某生前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遗嘱真实有效并且均确认该遗嘱是张某唯一一份遗嘱,张某无遗赠扶养协议;张某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的再婚妻子蔡某,张某的两个儿子)均认可该遗嘱,愿意遵循该遗嘱中对上述所列名的财产进行分配。公证员在遗嘱涉及财产利害关系人均确认遗嘱有效性后,为继承人张A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张某的长子张A继承其在兰考的房产及别克小轿车一辆。遗嘱中涉及的其它财产告知蔡某、张B到不动产所在地(郑州)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兰证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A,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兰考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权
申请人张A为继承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兰考县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兰籍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