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伍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3日,年逾七旬的伍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伍某称自己于2019年9月因土地争议纠纷与同村的陈某夫妇产生肢体冲突,当时情绪激动,双方控制不住在扭打过程中都造成了人身损害,陈某夫妇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伍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伍某回忆说,当时因陈某夫妇骂人,一时冲动就用锄头打了陈某,后来扭打在一起,没想到会造成这么后果严重,恳请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她。 经了解,伍某经过郝某同意,在一块有争议(争议双方为郝某与陈某夫妇)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花生,引起陈某夫妇的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到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后,伍某和陈某又产生冲突,在扭打过程中均受伤。陈某夫妇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申请人伍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收了申请人伍某提交的材料,伍某是低保户,无经济收入,经审查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和事项都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审核通过后,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承办律师周郑红为申请人伍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立即联系申请人伍某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并制作会见笔录,经过充分了解案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陈某夫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伍某是在陈某夫妇出言激怒的情形下,在短短几分钟内激情伤人,不具备主观伤害的故意,可以酌情减轻对伍某的处罚。(二)被害人陈某与其丈夫的陈述相互矛盾,被害人陈某称其丈夫是殴打发生后才到现场,而其丈夫称自己当时一直在现场。(三)被害人陈某的伤情存在疑问,互相殴打行为结束后,陈某自行回家,并未到医院就诊,直到距事件发生13天后,陈某到医院鉴定才显示肋骨骨折。该伤情是否因9月10日双方的打斗行为导致存在疑问。(四)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伍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六)被告伍某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主张的附带民事赔偿过高,陈某夫妇均已年满60周岁,且无务工收入证明,不存在误工费,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伍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部分采纳了法援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伍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因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25882.87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纠纷,双方本已经经过调解,矛盾有所缓和,但在一方当事人言语激怒的情形下,矛盾再次激化导致犯罪。法援律师为维护被告伍某的合法权益,能依法减轻处罚,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部分采纳。 在生活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一些民间纠纷应在理性处理下得到妥善化解,作为当事人应听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和建议,自觉不将矛盾再次激化以至犯罪,若调解无果还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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