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石某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一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日,石某禹进入湖南省张家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工作,担任环卫工。2020年3月2日上午5时许,因光线较暗,石某禹在清扫边贸路段时被一塑料袋套住双脚摔伤,于当天下午13时39分送入张家界市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石某禹在张家界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6天。事故发生后,公司赔偿了石某禹三个月的误工费,未赔偿其他损失。石某禹遂向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石某禹已超过60岁,无法认定工伤,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石某禹通过相关途径了解到法律援助的政策,找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寻求帮助,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了石某禹,并逐一审核了石某禹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便指派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赵霖律师办理该案。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向石某禹了解详细情况。虽然石某禹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石某禹已超过60岁退休年龄,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进而认定工伤,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援助律师调取银行流水记录、工作服以及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护理费6590元、交通费720元、营养费1080元,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90元。 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在永定区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未达成一致,于2021年4月16日转入立案庭立案,于2021年6月11日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双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当庭达成调解,由该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之前向石某禹支付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考虑双方过错,各自承担50%责任)。调解达成后,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向石某禹支付损失,石某禹找到援助律师,在援助律师的协助下于2021年7月8日向永定区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石某禹支付了5000元损失。至此,本案完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工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依法维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作业时会有一定的危险并应谨慎作业,对自己人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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