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继承委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贾某与张某是夫妻,他们的儿子贾某某于2017年死亡,贾某某死亡时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有住房公积金余额XX元及利息。由于贾某与张某夫妇现在广西北海市生活,且因新冠疫情防控不方便亲自回大庆市办理贾某某的住房公积金遗产的继承事宜,因此他们打算委托他们的女儿贾某婷替他们办理有关贾某某的住房公积金遗产的继承及领取事宜。 公证员首先使用身份证验证机具对贾某和张某的身份进行了核实,接着对他们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积金查询单、干部履历表等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通过审查干部履历表,可以证明贾某与张某是贾某某的父母,对贾某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符合办理委托继承公证的条件,公证员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桂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号; 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市XX区XX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贾某、 张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分别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贾某、 张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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