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某现年71岁,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均已成家立户。2015年吴某某老伴因病去世,后吴某某在一次同学聚会上遇到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夏某某,吴某某与夏某某年轻时双方互有好感,得知夏某某老伴过世多年,晚景凄凉,吴某某便希望与其结婚,相伴终老。不料吴某某的子女们坚决反对,不支持吴某某再婚。吴某与夏某再婚后一直居住在夏某母亲家中,共同照顾夏母,后因夏母病逝,吴某与夏某二人被要求搬离房屋。因二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多处寻求租房均遭绝,无奈之下,吴某某想回到自己的老宅居住。但老宅早在2014年6月便已过户到儿子刘某夫妇名下,登记时刘某夫妇答应一定会赡养老人且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现刘某夫妇以吴某某与夏某某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提供居住场所,且拒绝协商。 2019年3月某日,吴某某来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吴某某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指派给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雯办理此案。 周律师接案后,与吴某某进行了谈话,详细了解了案情,并至吴某某所生活的永安街社区居委会了解事实及子女的现实情况,得知吴某某的儿子目前定居河北省廊坊市,女儿定居河南省南阳市,均不在老人身边居住,争议的老宅目前处于出租状态。承办律师协同受援人一起至徐州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永安街老宅的房产登记档案信息,查到1998年7月21日房地产买卖契约(房改优惠)一份,证明坐落在永安街老宅的房产所有人为受援人,同时查询到2014年6月14日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受援人已将老宅过户到儿子刘某夫妇名下。 周雯律师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分析家庭关系的利弊,向其讲解赡养的法律义务,但刘某夫妇仍坚持吴某某可以居住老宅,但夏某某不能入住。无奈之下,吴某某提起诉讼。期间,周律师继续与刘某沟通,不断向其宣传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指出刘某干涉父亲再婚,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仅没有尊重父母的意愿,有违孝道,同时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有义务妥善安排老人的晚年生活起居,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和保障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若无房可提供老人居住,应当将合理的租房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承办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终于打动了刘某,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刘某答应让吴某某夫妇入住老宅,如若没有按时安排入住,愿意出资租赁房屋安排其居住。受援人对法律援助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应当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在精神上予以慰藉,让老人幸福安度晚年。本案中,子女以父亲再婚为由,不同意父亲与再婚妻子一同搬回老屋居住,拒绝赡养老父,于理不通、于法无据,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努力,在法官调解下,最终儿子答应给父亲解决安身之处,修复了破损的家庭关系,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