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郑某某,男,1988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居住地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2020年10月16日,郑某某因走私废物罪被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2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入矫接收情况 2020年11月4日,云浮市郁南县司法局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和《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后,经认真核查,郑某某户籍不在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根据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郁南县司法局联合受委托的司法所对郑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执行地进行核实,对郑某某个人居住情况、工作信息、家庭情况、矫正条件等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郑某某一家4口居住在郁南县,其子女在郁南县辖区内上学,其妻子在郁南县某单位工作,郑某某在郁南县某塑料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该公司经营运作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居住地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经郁南县司法局确定,郑某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郁南县,2020年11月12日,郑某某到郁南县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办理好登记接收手续后,告知其3天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二)入矫宣告情况 2020年11月12日,郑某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后,确定了矫正小组,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台账,与其进行入矫谈话,告知其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评估问卷调查》。当日下午,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郑某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上,工作人员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要求郑某某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社区矫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矫正。通过入矫宣告,让郑某某明确了罪犯身份,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案例注解】
本案中,虽然郑某某的户籍地不在本辖区,但生活基础和工作场所都在拟执行地。郁南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社区矫正法》关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的规定,依法接收了户籍不在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对象郑某某,这不仅能有效保障刑事判决的正确执行,而且能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