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宫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宫某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吉林省柳河县人。2009年3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唐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9年7月21日送押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17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1月1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到2019年10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前期摸排提名。2017年7月,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监狱办理第二批拟假释案件时,宫某某所在的八监区主管警察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前期摸排,认为宫某某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6年6月、2016年9月、2016年12月、2017年3月、2016年6月获得表扬奖励7次,2015年6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处遇级别为宽管二级;宫某某属于初犯,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受害方。考虑上述情况,监区主管警察将其纳入拟假释范围,并进行了再犯罪危险性评估,评估等级为较低危险等级。 (二)监区集体研究。经监区主管警察提名,监区于2017年7月20日召开全体警察集体研究评议会议,经集体评议一致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提请假释条件,遂提出报请假释建议,并将监区评议会意见及拟假释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监区警察和服刑人员未提出任何异议,遂报请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经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核一致同意提请,后由监区长及与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逐一签名,由监区长在《罪犯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监区公章,监区专职警察依法制作监区《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职能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专职警察审查了宫某某服刑期间的奖励材料,以及入监时间、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及被害人谅解书面材料、监区评议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评估表。经审查,注意到宫某某与受害方家属的谅解书于2017年3月12日达成,系报请假释前3个月形成的协议,但谅解协议书制作简单,系双方家属自行签订,无其他见证人。为严谨起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向监狱汇报后,联合驻狱检察室专程至受害方家属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在当地基层政府协助下,了解到宫某某家属确实几次到受害方家里寻求谅解,并于2017年3月12日达成谅解协议。经刑罚执行科再次审查,认为宫某某符合呈报假释的法定条件,公示程序、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有效,遂委托宫某某户籍地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宫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当地司法局经调查证实,宫某某犯罪前表现较好,村民关系融洽,平时也无不良行为,此次犯罪虽然给受害方家属造成了伤害,但宫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面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村委会、当地司法所、司法局均同意假释后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此,监狱刑罚执行科专职警察提出符合假释条件,建议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经科务会议审核同意,并经科长在《罪犯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科室公章后,将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四)监狱评议审定。2017年8月1日,监狱分管副狱长召集监狱评审会成员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进行了集体评议,并邀请社会执法监督员旁听、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经评议,分管副狱长及评审会成员一致同意对宫某某提请假释,分管副监狱长在监狱评审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评审会成员也逐一签名确认。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评审结果于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8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遂将监狱评审会意见、案件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向监狱出具了同意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将监狱评审会意见、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监狱长主持召开狱长办公会集体审议,一致同意提请假释,监狱长及与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狱长在《罪犯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后,由监狱刑罚执行科依法制作《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附检察意见书一并报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 (五)分局审查案件。分局刑罚执行处专职警察审查了监狱报送的假释案卷材料,提出了同意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提交冀东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予以评议。2017年9月28日,经分局评审委员会评审一致同意提请假释。在履行签名确认手续后,将评议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冀东分局履行后续程序,于2017年11月1日将案件提请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

【案件办理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宫某某犯罪经过、家庭情况进行了询问,详细了解该服刑人员服刑改造等情况。2017年11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宫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作出(2017)冀02刑更1654号刑事裁定,对宫某某予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当日,监狱警察现场与宫某某家属办理了交接手续,宫某某家属将其接回原籍。宫某某户籍所在地县司法局五日内将宫某某报到回执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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