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广东省某某市人,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2019年6月25日投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罪犯李某某既往于2017年在外院行腹主动脉瘤腔内隔绝术,2019年1月2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CT示:腹主动脉(约腰2-4水平)局部呈“瘤样”扩张/增宽改变,较大范围大约5.6cmX10cm。入狱后到监狱医院就诊,2019年7月1日检查肾功能示:CR 203.0 umonl/L BUN 24.99mmonl/L,初步诊断为:1、肾功能不全;2、腹主动脉瘤术后复发;3、冠心病;4、高血压病,于2019年7月4日送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进一步诊治。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于2019年7月4日15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7月5日经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罪犯李某某患:1.腹主动脉瘤术后复发,2.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组。 2019年7月5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诊断结果,广东省乐昌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罪犯李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提议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乐昌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其所在监区立即审查罪犯李某某罪名、刑期,2019年7月5日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7月5日经监区办办公会讨论审核,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罪犯李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同时将材料报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经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罪犯李某某符合病情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程序执行》规定。 广东省乐昌监狱保外就医审查组于2019年7月8日会同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罪犯李某某进行了面视审查,同时,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对罪犯李某某进行了再犯危险性评估,结论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鉴于罪犯李某某病情危重,监狱迅速联系其家属,电话告知病情,7月8日,罪犯李某某妻子在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会见后同意担保并签订保证书。为了及时取得调查评估意见,监狱派员前往罪犯居住地委托司法局调查评估,司法局在调查评估时发现保证人(罪犯李某某妻子)无工作,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无法确保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医疗费用,司法局表示如罪犯李某某妻子不能提供经济保证的话,将无法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及时与保证人及罪犯的兄弟姐妹联系,李犯兄弟同意出资为其治疗并在司法局签订了筹集医疗费的保证书,仍由罪犯李某某妻子任保证人,司法局在确定罪犯李某某医疗经费来源后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同意罪犯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9年7月17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邀请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列席,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2019年7月1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 决定提请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19日省监狱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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