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申请人,文某某,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某镇某村。2019年6月1日9时许,徐甲和徐乙两家人因农村放粪水引发纠纷,徐甲与徐乙之妻王某某挖槽放粪时二人发生争执后相互争抢锄头,后徐乙上前帮忙,申请人文某某见状后上前劝阻徐强。在这过程中文某某见徐乙持有刀具随即后退,但未能躲让开被推倒至路边土坎上致伤。伤后入住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文某某多处软组织钝挫伤,其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3255.93元、护理费110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100元、车费600元、共计费用6059.93元。期间徐乙对申请人受伤住院始终不予理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文某某向遵义市务川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遵义市务川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发现文某某家中收入来源单一,经济困难属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受理此案,指派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文进办理此案。 文进接受指派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查阅了相关资料与法律法规,为其拟写起诉书,要求徐乙赔偿当事人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8059.93元。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收集到的证据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徐乙实施不法行为致伤文某某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二)文某某受伤住院医疗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三)文某某伤后花消费用有票据可以佐证;(四)申请人受伤是徐乙所致,徐乙应当进行赔偿。 2019年9月7日,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承办人的部分法律意见,最终并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文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319.94元;(二)驳回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中,徐乙和案外人徐甲发生纠纷时,受援人文某某年近65岁,应当采取理性的方式劝阻,如口头劝解、告知村干部、报警等措施而非上前用手抓住徐强衣服予以阻拦,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根据引发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积极调查取证,并在庭审中发表四条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4319.94元,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