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羊艾监狱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务工农民,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9月3日交付贵州省羊艾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2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羊艾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罪犯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监狱对该犯进行再犯罪危险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无再犯罪危险;监狱委托贵州省大方县(罪犯张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大方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 11月3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月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二年六个月,剩余刑期六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该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评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居社区愿接纳其为矫正对象,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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