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唐某某将自己的房屋改建工程承包给陈某某,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8年10月陈某某在为唐某某修厨房时不慎造成左大腿切割伤,后送往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唐某某垫付医药费20000元,现已出院,可后续医疗仍然需要一笔费用。唐某某认为自己把工程承包给陈某某的,一切大小事故概不负责任。而陈某某认为当初是说的按天为唐某某做工,唐某某是雇主,自己是雇员,唐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现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向重庆市梁平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本案的焦点在于:1、陈某某与唐某某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雇佣关系。2、哪些费用应该纳入赔偿范围。
【调解过程】
接到当事人委托后,调解员让陈某某提交了疾病症断书、住院证明、医药费收据等证据材料;让唐某某提交了保险单、房屋改建竣工工程书等证据材料。随后通知双方调解时间与地点。 2019年1月,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愿意调解,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纪律、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接着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提出自己的主张、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调解要求,再与双方当事人单独交流沟通、进一步的调解协商从而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也曾多次对纠纷进行过调解,为更加有效的解决纠纷又参与了此次调解。 调解开始,陈某某陈述,自己在区人民医院住院29天,用去医疗费共计58023.7元,这其中唐某某垫付了20000元,其余均为自己支付。由于在医院无人照料就出院了,出院后又检查、拿药等大约花费10000元,但没有保留发票。当初为唐某某修厨房是按天记工,每天200元工钱,有其他人可以作证,唐某某作为雇主,应该负主要责任。自己现在脚仍未好,后期检查、吃药等费用很高,希望唐某某一次性再拿30000元。 唐某某表示,一是陈某某在为修建厨房时受伤是事实。但其把整个工程承包给陈某某,厨房也包含在内,建房期间陈某某自己也请了五个大工,两个小工来做工。二是陈某某使用没有防护措施的工具施工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某受伤后,唐某儿子立马开车送陈某某去医院,途中遇到救护车,交由救护车送至区人民医院。因其家属未能及时赶到,出于人道主义自己垫付20000元医药费。三是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将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陈某某,其中包括厨房和正房,且已垫付了20000元,无需承担责任。 双方因为归责问题和赔偿范围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调解员立刻控制局面,告知双方既然都愿意进行调解,就应该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费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调解员首先对双方分析了本案陈某某主张的赔偿范围:1、陈某某没有鉴定机构做出伤残鉴定,所以没有残疾赔偿费用;2、医疗费用以所有的发票金额为准,共计58023.7元;3、护理费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住院29天,总计2900元;4、误工费按每天120元的标准,住院29天,后期休养时间60天,共计10680元;5、由于医院凭据上没有需加强营养一项所以营养费用不纳入赔偿范围;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60元的标准,住院29天,共计1740元;总计73343.7元。 接着,调解员又向双方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承包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双方分歧很大。陈某某这方有证人能证明是雇佣关系,唐某某这方能够出具直接的书面证据证明是承包关系,调解员告知陈某某,唐某某提交的书面证据是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其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根据合同,认定双方之间是承包关系。 调解员再与双方单独交谈,向陈某某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既是承包人又在修建工程中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唐某某不存在过错,其垫付的20000元,其有要求返还财产权利,现在再让唐某某拿30000元于法不合,经过调解,陈某某仍然想要唐某某再支付20000元。同唐某某单独交谈时,其态度坚定,认为自己本不应该负责任,已经垫付的20000元也不要了。调解员告知他,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人,其自身未尽到谨慎义务,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唐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说道:保险公司预计能够赔付10000元左右保险赔付金,不管最后赔付多少,最多拿10000元给陈某某,作为人道主义补偿。 最后调解人员把双方叫到了一起,转达了各自的诉求,陈某某认为愿意让步,但是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金需要一段时间,其向尽快拿到钱。调解员见此状况,通过情理、实际等方面再次耐心地就付款方式等进行调解,解读了《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建议双方用以参考,并做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陈某某与唐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陈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所产生的费用: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由唐某某承担30000元,其余费用由陈某某自行承担。陈某某积极配合唐某某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金由唐某某享有。 2、付款方式:其中20000元已在医疗费用中垫付,2019年1月31日支付5000元,余款5000元在唐某某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金的第二天支付。 3、陈某某在收到唐某某支付的30000元后,不得再以此事找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赔偿。
【案例点评】
找准矛盾源头,归纳总结争议焦点。现如今各种各样的纠纷逐渐增多,当事人双方总是各执一词,只有找准矛盾源头,并归纳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之后,才能大大提高调解的效率。在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双方是承包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以及哪些费用应该纳入赔偿范围。明确此焦点后,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 对当事人的证据按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认定。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唐某某提供的是书证,相对于陈某某的证人证言更有证明力,可以认定双方系承包关系,对此双方当事人都接受。 按照法律的规定明确纳入赔偿的范围。此案系损害赔偿纠纷,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按照规定,逐一确定每一项的具体赔偿金额,让双方当事人都感觉到了调解的公平公正,也促进了调解协议的顺利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