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6日曹某在石嘴山市某区“XXX烧烤”店与杨某、许某发生纠纷被打伤,伤后在石嘴山市第X人民医院和宁夏XX医院诊断治疗。受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曹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情况】
2017年1月10日,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鉴定中心)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载明:“本院受理曹某与杨某、许某故意伤害一案,现委托贵所对曹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法院提供了曹某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眼部检查报告单、头部X光片。鉴定中心受理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对曹某所有客观检查进行审阅,对其伤情进行检查,请相关专家进行会诊。 综合各项检验,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1日出具司鉴中心[2017]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曹某涉案右眼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涉案左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涉案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4月14日,鉴定中心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4月19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三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4月19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相应结论进行说明并对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质疑进行回答。 鉴定人按照下列思路进行说明: 1.鉴定中心鉴定申明 (1)鉴定机构主要依据法庭质证过的客观证据,结合法医学检查,在理解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医临床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 2)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相关专家的科学意见,无权干涉法庭是否采信和采信的程度。 2.鉴定中心鉴定程序 (1)在司法部门委托基础上,被鉴定人接受法医学检查并提交鉴定材料; (2)第一鉴定人审核客观资料,形成初步鉴定意见; (3)提交鉴定中心集体讨论,形成最终鉴定意见; (4)第一鉴定人撰写初步鉴定意见书; (5)法人审核; ( 6)发出鉴定意见书。 因此,鉴定意见为鉴定中心集体共识,包括三个鉴定人签字的鉴定意见。 3.关于鉴定结论的说明 受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曹某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关于伤情级别说明: (1)关于视力损伤程度和应用条款 2016年12月14日医院检查示:视力:右F C/1尺,矫正无效。(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4-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2 a之规定,被鉴定人曹某涉案右眼损伤,一眼盲目3级构成“重伤二级”; 5.2.4 f之规定,被鉴定人涉案左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5.2.5 g之规定,被鉴定人涉案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2)被鉴定人目前视力障碍程度经多次客观检查证实,并且具有病变客观基础。 2016年12月14日医院检查示:视力:右F C/1尺,矫正无效。 2015年10月26日眼底照相报告:OD 黄斑区可见一弧形瘢痕伴出血。2015年12月28日眼底照相报告:OD 黄斑区可见一弧形瘢痕形。 (3)黄斑疤痕难以恢复 疤痕形成意味着相应组织结构破坏,目前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进行替代治疗。可见,被鉴定人损伤逆转可能性极小。 涉案损伤与被鉴定人目前视力障碍因果关系: (1)被鉴定人涉案外伤明确 病历记载头面部损伤,伤后CT片示:鼻骨骨折;左侧眼眶下壁骨折。机械暴力可以直接导致。 (2)涉案损伤累及了视器官,尤其是累及视力重要部位——视网膜黄斑。 据2015年9月26日(受伤当日)病历记载:右眼视力障碍(视力远0.02,矫正视力0.3)。眼睑肿胀明显,皮下瘀血,开睑困难,睑结膜充血+++,球结膜充血、结膜下出血、水肿。前房积血,闪辉++,前房少量积血,液平达瞳孔下缘。瞳孔散大0.5cm,直接、间接反射迟钝,玻璃体窥不清,眼底有出血,黄斑中心凹反光不见,黄斑区可见大片纵行椭圆形深层出血。机械暴力可以直接导致。 (3)伤后视器官(黄斑)的进展过程符合病变一般规律,与涉案外伤存在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被鉴定人伤后(2015年9月26日)病历记载:右眼急性损伤改变; 2015年9月28日眼底造影(FFA)报告示:黄斑区可见6PD视网膜深层出血,视盘上端可见小片状出血,晚期黄斑区可见一弧形高荧光渗漏。当日OCT报告示:OD 黄斑出口曲度消失,神经上皮层下可见低反射腔,其后,RPE被遮挡,网膜水肿增厚。(未提示疤痕等陈旧性损伤存在) 2015年10月8日OCT示:OD 黄斑水肿较前减轻。出院时查体: VOD0.1-0.15,VOS0.1-1.0,双眼睑肿胀、皮下瘀血消,眼底:双眼视盘边界略清,右眼黄斑水肿略减轻,中心凹反光不见,黄斑区大片纵行椭圆形深层出血较前吸收,小部分存。 2015年10月26日宁夏XX医院眼底照相报告示:OD 黄斑区可见一弧形瘢痕伴出血。 2015年12月28日宁夏XX医院眼底照相报告示:OD 黄斑区可见一弧形瘢痕形成。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被告方表示无疑义。原告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1.目前的视力情况是否为客观检查。鉴定人员回答:目前视力检查没有绝对的客观检查,但损伤基础是鉴定中首要考虑因素,该例黄斑区域(相当于照相机的底片已经破坏),存在目前视力障碍的组织基础。2.为何不做进一步检查。鉴定人员回答:因为2015年多次检查已经证实黄斑结构已经破坏,有疤痕覆盖,即使随着时间推移不可能恢复正常结构,不需要再做不必要的检查。3.为何这例视力不是用数字表示。虽然此问题属于基本专业知识问题,鉴定人还是给与了耐心的解答。陪审法官也随后让鉴定人对眼底结构进行了当场辨认。 结束后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