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1日,陈某与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专业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主要约定“项目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专业施工承包责任人陈某,工程名称为新嘉苑建设项目(住宅楼面积约1.4万平房),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施工日期以某建设公司总承包合同为准,工程竣工日期按与业主签订总合同工期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4月,郑某受陈某的雇佣,在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文腾·新佳苑项目从事木工工作,由郑某组织木工班组进场施工,陈某按建筑面积110元/㎡与郑某结算工钱,2017年10月,郑某组织的木工班组的工程完工。2020年4月23日,经结算,陈某还差欠郑某人工工资款376416元,陈某向郑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郑某在某房地产集团(新佳苑项目)木工班组人工工资376416元,欠款人陈某,2020年4月23日”。后经郑某多次催要,陈某均以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延支付郑某的工资款。因该劳务款并非是郑某一人的劳务款,而是其他几十个工人的劳务款,其他工人也在找郑某催要该劳务款,郑某已垫付了大部分劳务款,已无力支付剩余工人的工资款,只能不断找陈某及公司催要工资款。 2020年9月22日,郑某来到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当日,经审查,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郑某追讨劳动报酬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属于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范围,指派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办理。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安排李雪律师作为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郑某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迅速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情,解释法律规定,与受援人沟通起诉的方案。2020年10月13日,该案立案。 2020年11月10日,新洲区人民法院仓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时,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陈某拖欠郑某劳务报酬37641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7年4月,郑某受雇于包工头陈某在武汉市新洲区文腾·新佳苑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2020年4月23日,陈某与郑某进行了结算,并向郑某出具了工资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郑某在某房地产集团(新佳苑项目)木工班组人工工资叁拾柒万陆仟肆佰壹拾陆元整。¥:376416.00元”。 二、郑某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履行了劳务合同义务,陈某应当向郑某支付劳务报酬。 三、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武汉市新洲区文腾·新佳苑项目的施工单位,但其却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被告陈某。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代理人主张利息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农民工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是建设我们的城市的力量,希望法院尽快判决,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2020年11月19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某建设公司就承建文腾·新佳苑项目的部分工程与陈某签订《工程项目专业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陈某既不是某建设公司的员工,又不具备相关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反规定分包。陈某分包部分劳务后,将其中木工部分交由郑某带领的班组施工,陈某和郑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郑某已完成劳务工作,并就该劳务费与陈某结算,陈某出具欠条一张,陈某应当向郑某支付劳务费。本案案情简单,经过援助律师的努力,最终维护了郑某等几十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劳资纠纷多发,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开辟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援助力度,对农民工讨薪案件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对农民工人数众多的讨薪案件,第一时间提供法律援助,并迅速指派援助律师办理案件,尽快为农民工讨回劳动报酬,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及时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