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男,1997年3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泾川县人,无业。2015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宁夏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未检刑诉(2015)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5年8月12日以(2015)兴刑未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 2015年9月9日入监,同年12月3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二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2015年12月至2017年8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建议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日固原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评审通过,建议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3月7日,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建议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8日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罪犯及家属提出异议。2018年3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3月8日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假释材料送至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于3月17日出具了检察意见:拟对陈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30日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假释材料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一并送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庭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查明,认为陈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决定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以(2018)宁04刑更2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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