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向某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市巫山县人,因犯赌博罪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对向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2020年8月19日交付重庆市三峡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2月8日,三峡监狱服刑人员向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向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向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劳动,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一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领导小组对该犯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重新犯罪可能性较低,社会危险性较小;监狱委托重庆市巫山县(向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向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巫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8月25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向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据此,会议认为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向某某提请假释。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向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向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向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向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服刑人员向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