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宫某涉嫌合同诈骗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侦查相关案件情况: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查明,被告人宫某于2013年1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以筹备拍摄电视剧《追梦女孩》为由,以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袁某签订了《电视连续剧<追梦女孩>投资合同》,骗取人民币200万元;2015年12月,以香港演员李某已经同意参加“做个百分之百的女人”的节目录制为由,以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签订《<近乎百分百女人>电视真人秀节目补充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万元。 经被害人袁某、张某、蓝色XX公司、杭州XX公司等四名被害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举报,被告人宫某以虚假的事实、合同和项目等骗取四名被害人达1040多万元,请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最终被告人宫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在郑小宁、张军律师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并向检察院提出有力法律意见的情况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仅对最初举报宫某4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中的2起案件(袁某案和张某案),涉案金额230万元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 该案历时近2年零2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开庭审理三次。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在多次会见被告人、收集案件证据、对案情进行更加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向法庭提交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期间证据发生变化,认定被告人宫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5刑初886号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无罪释放。

【代理意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宫某的委托后,指派郑小宁律师、张军律师作为宫某的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律师在仔细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地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宫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作出无罪辩护意见。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某骗取袁某200万元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在被告人宫某被指控利用合同诈骗手段骗取袁某某200万元的实施过程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某主观上不存在利用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后有履约行为,导致合同未履行盖因其他政策性原因。因此,被告人宫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被告人宫某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宫某收到袁某200万元是基于法律上有效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以此为基础作为对《追梦女孩》(暂定名)项目的投资。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来讲,该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且有公司担保,同时袁某在支付款项的备注中明确说明是对宫某的借款。所以不存在利用合同诈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可能性。 (二)该案中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宫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合同款项的犯罪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宫某没有实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1.宫某在与袁某达成投资合意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宫某多年来以演艺经纪人为职业,XX传媒公司一直从事影视文化、娱乐业务,完全具备拍摄电视剧《追梦女孩》(暂定名)的实力与资质,宫某没有虚构事实。 2.宫某在履约过程中没有诈骗行为。宫某并未虚构《追梦女孩》(暂定名)的电视剧,且为该项目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追梦女孩》只是暂用名称,剧本内容一直未变,宫某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袁某财务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宫某在与袁某达成投资拍摄意向后,做了大量工作,有实际履行约定的客观行为。为开展项目,宫某先后联系了导演、编剧、演员、电视台等多个单位,为履行合同做了多项工作,付出了诸多努力。 4.导致合同未履行的客观原因是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投放的政策性调整,该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存在诈骗情形。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属于备案制,而不再是审批制,根据2013年9月22日《关于<引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拍摄备案的要求可知,宫某具有电视剧备案的相关资质,电视剧备案没有任何障碍,如与已备案的名称冲突,只需做出电视剧名称的调整。 5.宫某在取得财物后没有挥霍、挪用或携款潜逃等处置行为,而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不认可袁某提供的《电视连续剧<追梦女孩>投资合同》的真实性 虽然该合同中有XX传媒公司的印章,且因为不可知的原因是真实的,但是宫某没有做出过该合同中“《追梦女孩》已经在广电总局备案,并且取得了一切相关行政手续即将拍摄”的意思表示。 (四)关于电视剧《追梦女孩》的相关事实认定有误 XX传媒公司准备投资拍摄的电视剧《追梦女孩》只是暂命名,是可以变更的,与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投资拍摄的电视剧《追梦女孩》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故事梗概和内容完全不同。且XX传媒公司准备投资拍摄的电视剧《追梦女孩》的编剧张者已经到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且登记备案的名称为“重庆花”或者“重庆妞”。XX传媒公司筹划拍摄的《追梦女孩》的剧本自始至终没有变过,只是电视剧的名称会有所变更,因此宫某没有虚构《追梦女孩》(暂命名)电视剧的拍摄项目,更没有以此骗取袁某的财产,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宫某在与袁某达成投资合意之前,已经开始筹备投资拍摄电视剧《追梦女孩》(暂定名),达成投资合意后,宫某进行了大量的前期相关工作,与导演沈东、编剧张者的沟通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宫某多年从事演艺经纪人工作,从其过往成果、公司资质等方面看,客观上具备履约的可能性。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宫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宫某骗取袁某2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成立。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某骗取张某30万元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某被利用合同诈骗手段骗取张某30万元的事实过程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某在签订合同时项目是真实存在的,被告人宫某未使用欺诈手段欺骗张某,被告人宫某主观上不存在利用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具备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中约定的“做个近乎百分百完美女人”电视节目项目已经存在并推进,李某、陈某等人已经与宫某开展工作 2015年10月在香港与李某经纪人陈某见面时,陈某提出该真人秀的计划宫某表示其公司可以承办,后续合作也实际发生,虽然陈某与宫某未签订合同,但陈某已经向宫某发出要约邀请,宫某已作出要约,项目合作客观上已经存在。因此宫某是在项目确定后才与张某签订合同,并非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捏造不存在或无法开展的项目恶意欺诈合同相对方。 (二)被告人宫某收取张某30万元是合作保证金,一部分用于推进项目的合理花销,其余款项没有转移、隐匿或挪作他用,且宫某已经与张某达成退款意向 故如果宫某利用虚假的《委托书》骗取张某后续保证金20万元的协议提前履行,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因误解而产生被合同欺诈的结果,但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而非被害人的具体财产。 (三)即使没有委托书,李某、陈某亦已经与宫某合作开展业务 《委托书》并非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宫某与陈某已经在口头上达成了项目合作的合意,此后宫某已经开始为项目的开展做了许多工作,联系投资人、编剧,联系电视台排档期,在实际行动上已经开始履行口头协议,与陈某共同推进项目,因此即使没有《委托书》,也不能完全否认宫某与陈某的合作关系。在收取张某30万元的款项时,项目已经在进展过程中。 综合上述关于袁宇案和张琼案的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袁某提供的XX传媒公司与袁某签订的《投资合同》的真实性存疑,宫某从未虚构《追梦女孩》(暂定名)电视剧的拍摄项目,且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从未以虚假合同骗取袁某财产。宫某与张某合作“近百分百完美女人”项目有合理依据,且已经开展业务,宫某与李某经纪人陈某多次沟通、制定方案、联系电视台确定档期,并非塑造虚假的项目骗取他人财物。即使没有《委托书》,也不必然导致合作无法进行。 根据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六条:“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2017年1月13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专门发表“加强产权保护,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同时明确指出:“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适用强制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倡导“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事实,宫某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因此辩护人认为宫某没有利用合同诈骗的手段骗取袁某、张某财物,恳请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宫某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期间证据发生变化,无法认定宫某构成犯罪,撤回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宫某无罪释放。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886号。

【案例评析】

辩护律师收集了广电总局的诸多相关证据以及搜集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袁某、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宫某的出入境记录以及宫某积极履行合同的证据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案的案件事实,并综合本案被告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认为证明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案应当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无罪释放,充分体现了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控辩审三方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刑事政策的理念和精神。

【结语和建议】

宫某最终能够无罪释放,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经济犯罪过程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理念和精神的体现;同时辩护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辩护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职业风采。 建议:辩护律师在帮助当事人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帮助当事人明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同时也为当事人能够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正常的展开经营和创新创业行为提供了保障。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是律师存在的价值,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亦应当揭示企业刑事风险预防、企业家犯罪现状及预防和有效辩护,关注企业家成长环境,助推企业风险防范,从而使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企业家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具备刑事风险防控方面的意识,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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