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男,中专文化,197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何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2017年5月5日,何某某到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报到后,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缓刑考验期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目前与妻子、儿子和女儿居住在福州。其妻子在平安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工作,女儿和儿子年龄小在读书。何某某本人在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上班,主要从事公司监控设备业务拓展方面工作,经调查了解未发现其有不良社会关系。 在入矫谈话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何某某悔改表现一般,法律意识淡薄,对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虽然醉酒驾驶,但是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未对公共财物或他人生命、财物造成损失,不应该被判处刑罚,且将自己犯罪的原因归为运气太差被公安部门查获。何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身份意识也很差,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认为接受社区矫正只是在走过场,时间一到刑期自然就结束不会再被收监执行。何某某甚至认为司法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是在为难他,并多次强调自己认识很多“有关系”的朋友,有事情都可以摆平。其对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曾以公司业务忙参加学习社区服务会影响到工作为由,向司法所提出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自己能否到司法所打完考勤卡后继续到公司上班的要求,被司法所工作人员予以驳回。 鉴于何某某入矫初期的“不良”悔改表现,司法所在其报到后,着重对何某某进行认罪服法、危险驾驶社会危害性、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和违规后果等方面的教育。针对何某某虽然驾驶证被吊销但仍然掌握驾驶技术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也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通过向其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提醒何某某应当严格自律,不要心存侥幸从事无证驾驶活动。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还积极与何某某的监护人沟通,要求监护人落实监督职责,督促其端正服刑态度,遵纪守法。但何某某对于司法所的教育表面上敷衍接受,实际并未安心接受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6月12日,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在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过程中,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了因为工作原因需请假半个月,并且定位手机也需要关机的请假申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何某某提出的“特殊”请假申请感到十分可疑,要求何某某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告知其在请假期间,定位手机必须随身携带、保持开机,且应及时接听终端手机“人机合一”抽查电话。对于何某某提出的在请假期间需要将终端手机关机这一“特殊”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再三询问其原因。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下,何某某最终坦白交代,自己请假并非工作需要,而是因为自己于2017年6月1日16:04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将于2017年6月15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何某某交代的这一情况,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案件信息。经公安机关证实,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于2017年6月1日16:04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将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将有关情况上报鼓楼区司法局。鉴于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在入矫初期矫正态度就不端正,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再三教育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从事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并联系公安机关将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所。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整理了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入矫以来的日常行为记录、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证据材料,召开了矫正小组会议。矫正小组成员一致认为何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在被吊销驾驶证后,且仍处于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内,不仅没有认真悔过,还在司法所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从事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严重后果。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结合其入矫初期的行为表现,综合意见认为,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在主观上没有悔过意识,接受教育改造态度不端正,在明知其行为已违法的情况下,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持续其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不适合继续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 根据司法所矫正小组会议意见,司法所向鼓楼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鼓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开会研究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何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鼓楼区司法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将《撤销缓刑的建议书》等相关文书材料同时抄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和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在收到鼓楼区司法局出具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7月3日作出了撤销何某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执行原判决拘役二个月的刑事裁定,并将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送达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鼓楼区司法局收到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裁定书等文书材料后,及时通知司法所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某的收监执行工作。一方面要求司法所做好保密措施,防止罪犯何某某得知将被收监执行的消息后逃逸;另一方面要求安泰司法所及时与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协调社区罪犯何某某收监执行事宜。2017年7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合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依法对罪犯何某某实施收监,并将其押送至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服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鼓楼区司法局在对罪犯何某某落实收监执行工作后,及时将收监执行工作情况书面向福州市司法局报告,并随附相关文书材料,同时抄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以此次收监执行案例为素材,组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课。一是以案释法,深入分析罪犯何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原因:缺乏自律和自我反思精神、做事抱有侥幸心理且法律意识淡薄不听劝告,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甚至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导致发生违法行为并受到严厉制裁的结果。二是要求其他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以此案例中的人物为“镜子”,开展自我对照检查和自我反思,发现问题,及时自我改正。三是重申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和意义,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以及违规违法将导致的严重后果,提醒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要牢固树立在刑意识,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严格自律,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由于案例就发生在社区服刑人员身边,对司法所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有效地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态度,为司法所今后继续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奠定了较好的思想基础。

【小结】

一是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要“有的放矢”。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应出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处事心态。对于入矫初期就表现“不佳”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在对其执行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工作时,需要重点对其落实思想的正确“引导”任务,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并结合其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工作。 二是“宽严相济”落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措施。司法所在执行监管工作过程中,对于悔罪和在刑意识差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从严落实监管工作措施,体现出社区矫正不同监管等级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引导社区服刑人员从意识上确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的意识,并逐步形成良性循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是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对于何某某这样悔罪和在刑意识差,不配合司法所监管教育工作,心存侥幸心理,甚至无视法律法规威严,以身试法的罪犯,应当通过执行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于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一经查实,司法所除了要从严落实管控措施的同时,更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规或违法的相关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