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7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2018年7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2018年8月27日,李某到沙河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7月18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做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沙河市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李某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到司法局报到。 沙河市司法局收到法院判决后,于2018年8月1日第一次联系李某,要求李某按要求报到,并告知其超期不报到的后果,但李某仍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手续。之后,司法局先后6次联系李某:8月14日下午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声称马上过来办理手续,但直到下班也没来;8月15日李某电话无人接听;8月16日李某电话仍无人接听,司法局联系法院协助查找李某下落;8月23日、24日两次联系李某,李某都称马上去报到但一直未出现;8月27日司法局再次联系法院协助查找,李某才最终到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 李某居住地所在司法所也多次联系李某,通知他去司法局办理手续,但李某以身份证不在身边等理由推辞,迟迟未去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李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沙河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沙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沙河市司法局于当日作出警告决定,同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29日,沙河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保证李某能够顺利进行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李某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手续,是因为李某对判决结果心存不满,认为自己受了委屈,动手打人是因为对方私自占有自家的土地,多次沟通找寻无果,被逼无奈才最终动手伤人。针对这一原因,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针对性谈话教育:一是要求李某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按时参加学习劳动;二是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土地问题,而不是动手打架。谈话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律师为李某进行了法律咨询。通过谈话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服从司法所管理,好好改造。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李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许多。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8月29日,沙河市司法局在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警告决定书送达李某,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对李某的这次警告,在辖区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态度更加端正,学习态度更加积极,劳动也更有热情。

【小结】

李某的案例对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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