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某医院与张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某日,新安县某村民张某因糖尿病引发身体不适,到新安县某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周后出院,出院5天后在家中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导致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医院诊断不明、治疗不当以及住院期间因欠费停药延误治疗,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诊疗过程规范,且无停药现象,拒绝张某家属的赔偿要求。双方沟通无果,张某父亲用电动三轮车拉着张某身患偏瘫的母亲王某及一些生活用品,将王某安置在医院门诊大厅后离去。院方多次联系张父无果后,主动联系新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耐心询问王某事情原委。起初王某拒不开口,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并向其宣讲了医调委中立第三方的性质和立场,王某在确认人民调解不收费后,电话联系张父来到医院门诊大厅,经过和调解员反复沟通,两人同意通过调解尝试化解纠纷,并于当晚离开医院。 在实地走访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张某一家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张父和张母年事已高且都有疾病在身,张某生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张某的去世让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街坊邻居普遍反映夫妇二人比较老实。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也发现二人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且法律意识淡薄。张氏夫妇二人向调解员表示,听别人说现在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最少要赔偿70万元,因此要求医院赔偿70万元。针对张氏夫妇的诉求,调解员指出,赔偿事宜必须是在合理划分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脱离法律基础而随意要价是不会被认可和接受的。在安抚张氏夫妇情绪过程中,调解员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并进行了讲解,并承诺将会依法公平调处纠纷。 11月某日上午,医患双方按照事前约定来到医调委,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张氏夫妇认为,张某身患糖尿病,但病不致死,出院后短短5天就在家中离世,医院肯定存在误诊及用药不当的情况,且怀疑医院因暂时拖欠医药费而停止对张某的治疗,因此认定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院方认为,张某住院期间治疗得当,不存在延误治疗和停药的现象,医院有住院病历和记录可以作证。张某不明原因死亡,且已无法进行尸检,在此情况下患方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缺乏依据,赔偿要求更是无法接受。见双方仍然相互指责、争执不下,调解员立即制止了双方的争吵,提出合理划分事故责任是化解纠纷的关键,并进一步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建议通过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或是申请医疗专家评估论证等方式合理划分责任。对于调解员的建议,院方表示认同,经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劝说,张氏夫妇也同意了调解员的提议。 随后,调解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内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纠纷进行评估论证,并邀请律师全程参与监督。评估论证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实行回避制度,医患双方对专家组成员无异议,均不申请专家回避。论证会上,专家组成员认真倾听了医患双方各自的观点和看法,询问了双方的疑点,查阅了相关病例资料。最后,专家组通过分析讨论研判,作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患者入院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医方护理记录单上没有详细记录胰岛素的泵速与血糖的关系;医患沟通不足,患者出院时医方对病人病情评估不充分,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交代不够详细。患方反映的住院期间因欠费停药,经查病历,医嘱不存在停药现象;患者出院5天后在家猝死,具体死亡原因不详,但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家属未能及时与经治医生联系,也没有及时送医院就诊,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调解员将专家评估结论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认可评估结论,但张氏夫妇不认可专家评估结论,也不愿意向市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张父扬言要带身患偏瘫的张母上访,继续到医院闹,而后愤然离去。等双方离开后,调解团队立即召开研讨会,讨论制定调解方案。随后,调解员兵分两路,一路到张氏夫妇家中继续安抚情绪,沟通纠纷解决方案;另一路到张氏夫妇亲属家中走访并言明利害,希望亲属能够从中劝解尽快解决纠纷。经过调解员两天的奔波努力,最终弄清了张氏夫妇的心理症结是,评估论证明确家属负主要责任,张氏夫妇担心张某已经去世,也无法得到赔偿金。在弄清心理症结后,调解团队与院方代表沟通,指出院方护理记录不详细、沟通不足等问题,院方表示愿意在依法测算的前提下再给患方家属适当的补偿金。 随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首先与患者家属耐心沟通,告知其如果既不认同专家评估论证,又不愿向上级医疗机构提起事故技术鉴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要求过高的赔偿金额,并扰乱公共秩序是违法行为。经过调解员依法依理的讲解,患方同意降低赔偿要求,并答应调解期间不再闹事。院方经询问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标准,但张氏夫妇对该标准不满意,提出进一步增加赔偿金额的要求。见双方分歧逐渐缩小,调解员立即对院方打人情牌,引导双方向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靠拢。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开导,双方在反复协商中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9年11月某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如下: 1.医院一次性补偿张氏夫妇人民币1.8万元,于2019年12月前付清。 2.协议履行后,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协议签订一周后,调解员对张氏夫妇进行回访,得知补偿金已经到位,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满意。

【案例点评】

调解医疗纠纷的重点和难点均是医疗责任的认定。在本案中,死者尸体已火化无法进行尸检确定死因,难以确定该如何进行赔偿。对此,调解员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引导医患双方通过申请医疗专家评估论证的方式进行责任划分,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秉承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家属进行耐心疏导,降低赔偿预期,引导双方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妥善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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